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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单位:监察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6/6/3已阅览:1750次 分享到: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培训中心、绿野公司、海南分院: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内部审计规定》已经2016年5月2日第5次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内部审计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院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内部审计规定》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2016年6月1日

抄送:院领导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院科技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院内设机构及院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以促进完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绩效目标。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内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条院长领导内审工作,院监察审计处负责全院内审工作。在院长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内审职权,负责统一管理、指导院属单位的内审,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监察审计处应根据全院的工作计划、上级要求和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经院长或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重要审计项目视情况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投资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200万元的财政专项结题验收审计的审计项目,应当在监察审计处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库中抽取第三方审计机构或者采取比选办法确定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全院审计项目实行统一要求、分级审计、按实报备、按时整改的管理模式。法定代表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单位经济运行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等由监察审计处组织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等由院属单位组织审计。

院属单位组织的审计项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须报监察审计处备案;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规范管理。

第二章内审工作职责和审计职权

第八条内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四川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院内有关规定,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管理、指导和检查院属单位内审工作。

(三)对院内设机构和院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院内设机构和院属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院内设机构和院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六)对院内设机构和院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以及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七)对院内设机构和院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

(八)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问题、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形成专项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院长或纪检监察部门。

(九)负责与省审计厅、第三方审计机构、院属单位等的联络协调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要求或者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九条内审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单位管理办法、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院内设机构以及院属单位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院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制止。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或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可采取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依法依规对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完善管理的建议。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院长或纪检监察部门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经院长批准,在院内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院长或院党政联席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条监察审计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监察审计处可以采信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院内设机构和院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审计事项、审计时间和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事项和审计时间

(一)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包含院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换届(届中)、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以及院内设机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依据组织部门下达的任免通知时间开展审计。

(二)财政专项经费审计。主要对国家、部、省以及地市级重大科研、公益性示范转化、产业化示范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国家、部省重大项目的审计由项目下达单位指定审计机构审计,院属单位及其承担项目的课题组须配合;其它科研项目的审计由各单位依据项目结题验收要求组织审计。

(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院属单位投资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工程(含新建、修缮和装修)项目均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四)经济运行情况审计。主要是对院内设机构和院属单位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审计,每5年至少审计1次。

(五)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是对院属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必要审计。年度财务收入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院属单位,每2年审计1次;年度财务收入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院属单位,每年审计。

(六)其它审计事项。法律法规规定、院长要求或者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按照要求或者委托的时间审计。

(七)院本级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财政专项经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经济运行情况和年度财务收支等审计项目,由院长委托院监察审计处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程序

(一)监察审计处组织的审计须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审计组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

(二)监察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根据取得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和有关材料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监察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报经院长审批后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六)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出具审计决定,报院长批准后连同审计结果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七)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向监察审计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八)审计事项结束后,监察审计处及时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四条监察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或者做出审计决定的审计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整改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监察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可采用非现场审计方式。

第四章被审计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度目标任务合同书;

(二)各种财务资料、凭证、报表等。在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设立的账户情况、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事业单位、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三)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四)综合性财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的规章制度,各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五)审计工作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有关的财务资料,做好保管和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或纪检监察部门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二)阻挠、抗拒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三)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审计人员职责和纪律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收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内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院属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分管领导,协调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院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农院函〔2005〕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