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通知公告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7 年度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7/13 9:21:30 分享到: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2017年度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权(申请)人:

为做好2017年度四川省专利资助工作,根据《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7〕70号)、《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规程》(川知发〔2017〕96号),我局制定了《2017年度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做好2017年度四川省专利资助申报等相关工作。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7月5日


 

 

 

2017年度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做好2017年度四川省专利资助工作,根据《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7〕70号)、《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规程》(川知发〔2017〕96号),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专利权(申请)人为在四川境内注册的单位和户籍属于四川的个人。

二、资助范围

1、国内有效发明专利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第4-6年费。

本次资助的专利年费特指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在2016年间产生并已实际缴纳的4-6年年费。对应的专利申请年度分别为2011年(第6年年费)、2012年(第5年年费)、2013年(第4年年费)。

2、申请日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涉外专利申请官方规定费用、检索费和代理费(以下简称三费)。

三、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年费原则上按实际缴纳额全额予以资助。同一个人资助资金总额一年不超过3万元,同一单位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5万元。

(二)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在国际申请阶段和进入国家申请阶段可以分阶段资助。原则上分别按不超过三费实际发生额70%予以资助;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的专利,按不超过三费实际发生额85%予以资助,各阶段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以上对同一个人资助资金总额一年不超过3万元,同一单位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5万元。

(三)对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创新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取的专利,可根据实际情况重点予以资助,资助资金总额一年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实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受理的方式。专利权(申请)人需在《四川省级专利资助管理系统》上完成用户注册,在资助系统上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完成后需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资料。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四川省专利资助申请表》。该表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不可更改有关内容。该表需专利权(申请)人、经办人签章(签字)确认。涉及多个专利权(申请)人共同的专利,在申请表上均需签章(签字)。

2、专利权(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第四年至第六年年费缴费票据复印件。

5、涉外专利申请提交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文书和相关缴费凭据复印件。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专利申请,另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据的中文译本。

6、委托收款。非专利权(申请)人收款的需提交专利权(申请)人出具的盖有鲜章的《专利资助资金收款委托书》。要求写明委托事项及收款银行信息(需与资助系统中指定的收款银行信息一致),涉及多个专利权(申请)人共同的专利,在委托书上均需签章(签字)。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张,无裁剪,并按顺序装订。申报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受理后不退还,请申报人自行留档。

(三)受理时间及材料递交

1、受理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9月10日,以收到纸质材料的日期为准。要求补正的申请以收到补正材料的日期为准。网上申报链接地址为:http://221.237.165.4:501

2、纸件递交地址为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号附1号,四川省知识产权局412室。

五、注意事项

(一)资助审核依据专利权(申请)人递交的纸件在资助系统上进行审查并反馈相关审核信息。纸质资料需在完成网上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则视为放弃资助。

(二)要求补正的申请。申请人须按补正要求进行补正并在系统上再次提交申请,未在受理时效内完成补正的申请将视为放弃资助。

(三)注册的银行账号信息需完整准确。资助资金拨付依据专利权(申请)人在申报系统注册时录入的银行账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有误致使退款退汇的,则不再资助。

(四)及时提交资助资金收款凭据。收款人在收到资助资金款项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提交收款凭据。

1、专利权(申请)人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2、 专利权(申请)人是企业的,提交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3、个人不需提供收据。

4、第三方收款的按“营改增”新税相关要求,提交单位税收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咨询电话:028-85577265(资助政策)

028-84168818-8502(资助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