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通知公告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2/27 11:48:39 分享到: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范全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近日,省科技厅发布了《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院科技管理处

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省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野外站是我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省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我省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支撑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开展试验示范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省野外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等对省野外站的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野外站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省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2.制定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野外站发展规则和建设计划,指导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3.认定建设省野外站,批复省野外站的调整和撤销,组织省野外站的考核、评估等;

4.组建省野外站咨询委员会;

5.聘任省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是省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省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省野外站的管理工作;

2.落实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3.组织并支持本部门、本区域省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4.负责新建省野外站的申报材料审核和推荐,负责已建省野外站的调整审核。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为建设省野外站提供人、财、物等必要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配置并健全省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建立有利于省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配合做好省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省野外站咨询委员会是省野外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主要职责是:

1.对省野外站发展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提供咨询;

2.对省野外站重大调整、年度考核与周期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

3.对省野外站专项观测、联网观测研究和数据共享等提供咨询。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事业发展需要,在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开放共享”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的遴选并支持省野外站建设。

第十条  申报省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面向国家及全省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学科)代表性。

2.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3.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任务。

4.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其中固定科研人员总数应在10人以上。

5.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省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6.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省野外站采取依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科技厅组织评定的方式建设,具体流程如下:

1.依托单位组织编写《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2.科技厅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开展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情况进行认定并公示。

4.通过认定建设且公示无异议的野外站,列入省野外站序列,并填写《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计划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及示范服务。

第十三条  省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验收。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四条  省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省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提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由科技厅聘任。

第十五条  省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具体负责省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省野外站应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1.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科技厅聘任,原则上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2.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并指导省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3.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省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省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规定,构建省野外站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科技厅将把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执行情况作为省野外站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省野外站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2号)及相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省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省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野外站名称。利用省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一条  省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省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二条  省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三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变更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省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变更申请书后附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学术委员的签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批复。省野外站建设的前三年及整改期间原则上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变更。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省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野外站(含在川国家野外站)需每年提交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年度考核重点为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周期评估周期一般为5年。评估重点为省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中,省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评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八条  科技厅对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核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三类,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优秀的省野外站加大倾斜性支持力度;凡符合国家规定申报条件的省野外站,科技厅优先推荐申请建设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连续2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野外站序列。周期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并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整改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野外站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或中途退出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省野外站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野外站名称由科技厅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 Research Field(Discipline),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Sichuan Province”,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