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通知公告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3/11 21:16:57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10天(3月10日至19日),请于2020年3月19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反馈至科技厅农村处。

联系人:科技厅农村处  梁强,联系电话:028-86678529  15756333959,传真:86711518,电子邮箱:1198064797@qq.com

 

附件

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一项源于基层探索、群众需要、实践创新的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整合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与农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推动农村创新创业深入开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发端于福建南平的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总结提升的农村工作重大机制创新。2019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重要指示指出,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年来,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队伍不断壮大,成为党的“三农”政策的宣传队、农业科技的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的领头羊、乡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使广大农民有了更多获得感、幸福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支撑,要坚持把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科技创新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进一步抓实抓好,广大科技特派员要秉持初心,在科技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是新时代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科技特派员工作。要始终把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抓手,作为脱贫攻坚的具体举措,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有效载体,继续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推动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工作不断走深走实。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特派员创业与服务为主线,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提升农业农村科技创新支撑水平,构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我省现代农业“10+3”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为全省发展现代农业、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贡献科技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改革创新。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立足服务“三农”,不断深化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总结经验,与时俱进,大力推动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创业和服务。

2.突出农村创业。围绕农村实际需求,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农村创业主体,构建创业服务平台,强化科技金融结合,营造农村创业环境,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3.加强分类指导。发挥各级政府以及科技特派员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对公益服务、农村创业等不同类型科技特派员实行分类指导,完善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4.尊重基层首创。鼓励地方结合自身特点开展试点,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投入、保障、激励和管理等机制。

5.强化精准服务。坚持供需对接、双向选择,实行按需选派、靶向服务。市(州)、县(市、区)负责收集基层科技需求,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派出单位结合科技人员的专业特长、工作实践针对性选派,科技特派员结合派驻地、派驻单位实际精准服务。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科技特派员队伍进一步壮大,建立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200个,全省年选派各级各类科技特派员10000人次以上;科技特派员制度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激励政策、支持措施、考核评价不断优化;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建设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基地200个,农村科技在线服务平台200个,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0个,覆盖我省全域、面向农业农村农民、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提升农业农村科技创新支撑水平。

面向我省现代农业“10+3”产业和农村发展需求,重点围绕科技特派员创业与服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现实需要,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在良种培育、新型肥药、加工贮存、疫病防控、设施农业、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土壤改良、旱作节水、节粮减损、食品安全以及农村人居环境等方面取得一批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等新型实用技术成果,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农业农村技术成果包,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二)加快构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为引导,加快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解决农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拓展“四川科技扶贫在线”功能,着力构建覆盖我省全域、面向农业农村农民、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探索“公益性服务+社会化服务”的科技服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共建农业科技园区(基地)、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点、农村产业技术服务中心等科技特派员服务示范基地,面向农村开展技术服务。

(三)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等,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开展技术服务和创业指导,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现代农业、食品产业、健康产业等为突破口,支持科技特派员投身优势特色产业创业,开展农村科技信息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落实“一带一路”等重大发展战略,促进我省特色农产品、医药、食品、传统手工业、民族产业等走出去,培育创新品牌,提升品牌竞争力。

(四)着力助推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

落实精准扶贫战略,瞄准贫困地区存在的科技和人才短板,创新扶贫理念,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式扶贫,加快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本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推动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增强贫困地区创新创业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进程。实施“三区”科技人员专项和科技特派员服务与创业计划,引导科技特派员带着技术、项目、资金,深入贫困村、贫困户,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示范、创新创业等。支持科技特派员协助市(州)、县(市、区)编制乡村振兴发展规划,集聚科技资源,推进区域特色产业创新发展。支持科技特派员搭建电商平台,销售推广优质农产品,拓宽农产品销售市场。鼓励科技特派员依托乡村特色人文资源、生态资源、观光农业、水利风景区、田园综合体等,开发特色民宿、乡村旅游、休闲度假等服务业,加快乡村振兴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

1.拓宽科技特派员渠道。支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和服务。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参与农村科技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带动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

2.健全科技特派员服务团。聚焦县域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科技需求,按照“一县一团”的方式组建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实现对全省183个县(市、区)全覆盖。建立科技特派员与我省优势特色农业发展对接服务机制,按照“一业一团”的方式组建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实现对现代农业“10+3”产业全覆盖。

3.加强科技特派员培训。结合“三区”科技人员专项等人才计划实施,加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培训,支持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相关行业人才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利用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等,通过提供科技资料、创业辅导、技能培训、现场考察等形式,提高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能力。

(二)完善科技特派员政策。

1.允许科技特派员兼职取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科技特派员(含担任非正职领导的科技特派员)依法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或奖励。

(政策依据:《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六、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科技人员(含担任非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依法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或奖励。”)

2.支持科技特派员离岗创业。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特派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科技特派员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离岗创业科技特派员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科技特派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科技特派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科技特派员在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政策依据:《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六、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科技人员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科技人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科技人员在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3.支持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结合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动员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提供支持,完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纳入社会保险。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七)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政策。……结合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动员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提供支持,完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纳入社会保险。”)

4.加大科技计划支持力度。在省级科技计划设立科技特派员服务与创业项目,重点支持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团队,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技术培训、技术示范等技术服务,建设科技示范点、示范基地,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和成果转化应用;创办、领办、协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科技型企业等,指导、带动农民就业创业、增收致富。同时,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含省级及以上部门)表彰表扬的科技特派员、选派单位、组织管理单位,省级相关科技计划在申报条件、申报指标、评审答辩、推荐立项、支持额度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说明:科技厅自2019年起,每年从科技扶贫资金中安排“科技特派员服务与创业项目”预算3250万元。)

(政策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四)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为引导,加快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解决农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政策依据2: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闽委办发〔2019〕62号)。“16.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从2020年起,增加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每年各安排2500万元,设立1亿元的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项目和星创天地建设。……”)

(政策依据3:2017年6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二)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补助标准从现行的5万元/人·年提高到10万元/人·年。……鼓励科技特派员申报各类科技研发项目。……”)

(政策依据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232号)。“六、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二)加大经费保障。市级每年安排必要的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项目资金,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与服务平台建设、新品种与新技术引进推广、科技特派员管理与服务日常工作等。鼓励科技特派员联合企业、农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进行技术开发与推广、技术承包和实施项目,市级有关部门将在相关计划中给予优先扶持。”)

5.提高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按不同方式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允许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通过单位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政策依据:《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七、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按不同方式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允许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通过单位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6.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技特派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担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正职领导的科技特派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特派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政策来源:《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八、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7.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创投引导、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完善担保机制,分担创业风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科技特派员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八)健全科技特派员支持机制。……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创投引导、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完善担保机制,分担创业风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科技创业,办好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国青年涉农产业创业创富大赛等赛事,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科技特派员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8.完善科技特派员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科技特派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限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不作统一要求;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评定或聘用的重要内容。对贡献突出的科技特派员,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政策依据:《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十五、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限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不作统一要求;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评定或聘用的重要内容。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着力发挥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协调指导小组作用,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机制,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各地要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推进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推动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的政策措施,抓好督查落实,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二)创新服务机制。加强对各类科技特派员协会、创业服务基地的指导,继续实行科技特派员选派制,探索启动科技特派员登记制。支持科技特派员协会、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为科技特派员提供电子商务、金融、法律、合作交流等服务。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动态监测,完善科技特派员统计工作。

(三)完善考核评价。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其服务业绩纳入单位科技人员考核体系,以派出单位考核为主;离岗创业科技特派员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以接收单位考核为主。对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应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厅将给予倾斜支持。

(四)加强宣传激励。大力宣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巡讲活动,激励更多的科技人员、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龙头企业和相关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表扬。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