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巴中市加大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力度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发布单位:院信息农经所 发布时间:2018/3/26已阅览:1518次 分享到:

巴中市加大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力度

 “太好了,融资担保免征增值税可以为公司节约一笔不小的开支。”3月9日,正在巴中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业务的四川金盛诚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员李颖得知这项新政十分开心。

李颖说,公司的业务是为农户、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收取3%的担保费。“比如农户向银行贷款20万元,公司收取6000元的担保费,按照之前的规定要缴纳3%的增值税也就是180元,别看数目不大,一个月下来也是近万元。”

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夏滢清介绍,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除了融资担保业务增值税限免,我市小微企业融资还能享受多项税收政策优惠。夏滢清介绍,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小额贷款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授信额度有所放宽,通知中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