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沉睡”资产
来源:光明日报发布单位:院信息农经所 发布时间:2017/1/6已阅览:366次 分享到: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如何通过改革激活农村各类要素潜力,盘活“沉睡”的资产?如何保障农民权利,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对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3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作出回应。

  激活农村各类要素潜力

  2016年8月,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贵州省湄潭县宣布成立该省首批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2015年,湄潭县启动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试验工作,如今全县16个试点村先后完成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集体资产清查和股权设置与量化等工作。

  湄潭县的探索并非孤例。在安徽省旌德县,通过探索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等“股改”试点,许多集体经济“空壳村”、贫困村甩掉了“穷帽子”。

  “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布局来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说是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长远、管全局的重大改革。”韩长赋指出。

  农业部数据显示,经过长期发展积累,目前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66.9亿亩,各类账面资产2.86万亿元。“大体上看,全国平均每个村集体资产约为500万元,这些资产是农村农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韩长赋说。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利于激活农村各类要素的潜力,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华二村通过改革,集体年收入从2005年的3300万元增加到2015年的8100万元,年均增长超过9%;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15年村组78万名社员股东人均分红达5172元,占该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韩长赋介绍。

  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

  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一方面维护农民的财产权利显得越来越紧迫,另一方面,农民的持续增收遇到多种困难制约。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把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有利于拓宽农民的增收新渠道,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韩长赋说。

  数据显示,到2015年年底,全国已有5.8万个村、4.7万个村民小组实行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累计向农民进行股金分红近2600亿元。对于集体经营性资产,《意见》明确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在此基础上,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集体经营性资产如果不明晰归属、完善权能、盘活整合、创新机制,就难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这些资产就有流失或被侵占的危险。”韩长赋明确指出,改革说到底就是落实好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和民主监督权。

  专家表示,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要完善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和继承的权利。

  不搞“齐步走”和“一刀切”

  我国地区差异较大,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周密设计、精心组织。

  “推进这项改革总的考虑是要积极稳妥,尤其是要稳,要稳步推进,稳慎实施,保持农村稳定。”韩长赋表示,改革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首先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的村来开展,要坚持试点先行、由点及面,不搞“齐步走”和“一刀切”。

  “改革中群众关心的问题很多,应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稳步推进。”陈晓华指出,例如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权管理采取动态管理还是静态管理形式,如何防止外部资本对于集体资产的侵占,都有待在改革中不断明确方式和路径。

  《意见》明确提出,改革的范围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股权的流转不得突破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这两点规定非常重要,现阶段也是符合农村实际的。”陈晓华强调,改革中无论是流转范围的确定,还是运行规则的制定,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整个过程都要尊重农民意愿,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