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院函〔2007〕74号
为了加强院所知识产权交易管理,实现院所知识产权效益最大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定院知识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知识产权交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将院、所知识产权的经营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等行为。
第二条 院、所(中心、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照《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界定的职权范围,处理知识产权交易相关事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我院、所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知识产权交易过程由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和研究所(中心、场)分级管理,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共同参与,规范运作。作价总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知识产权,交易由所决定,报院备案。作价总额5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交易前须报院审批。
第四条 知识产权交易申请和登记。拟实施交易的知识产权,须按以下程序报所在单位列入交易计划。1.课题组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所、中心、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院知识产权交易申请表》(格式附后);2.所在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将申请材料呈本单位领导,经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交易方式和基本价;3、报院知识产权办公室登记;4.院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发布交易信息。所(中心、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课题组跟踪管理,提前作好知识产权交易的必备工作,尤其是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图片资料等。
第五条 确保交易知识产权的质量。完成知识产权的研究所(中心、场)和完成人必须保证对外转让的品种、新材料等的真实性和技术成熟性。课题组及完成人必须将相应的品种、杂交种、自交系、不育系、保持系、恢复系及重要材料等,交第一完成单位活体封存保管。封存保管品种、新材料等的具体数量由第一完成单位自定。
第六条 院和研究所(中心、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知识产权交易专家临时工作组(简称“专家组”)。专家组应由完成单位领导、主要完成人、同行专家和业务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拟实施交易的知识产权的先进性、成熟性进行认定、价值评估和建议交易方式。
第七条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1.现行市价法:即通过比较被评估的知识产权与近期售出的类似知识产权的异同,根据类似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2.收益增值法:即通过估算被评估知识产权未来收益并折算成现值,以确定被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两种方法也可结合使用,相互补充。
第八条 知识产权交易的三种主要方式:1.拍卖转让:在起价基础上竞价拍卖;2.招标转让: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3.协商转让:即交易双方通过洽淡,协商签订成交协议。
根据院、所知识产权管理实际,院鼓励多采用拍卖转让和招标转让的交易方式。
第九条 拍卖转让。1.由主要完成人代表在拍卖会上介绍拟交易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2.第一完成单位(卖方代表)将参照专家组评估意见确定的标底在事先确定的时间递交给拍卖人;3.受让人(买方)在同一时间、地点举牌报价; 4.高于标底的受让方中出价最高者当场成交。
第十条 公开招标。由第一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商议确定标底,发出招标公告,从投标者中原则选择出价最高者中标;如所有投标者出价均低于标底,则宣布本轮招标流标。
第十一条 协商转让。出价比基本价下浮15%内,由第一完成单位领导和谈判组商议确定;比基本价下浮超过15%时,报院审批。
第十二条 院聘请法律顾问,对院知识产权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业务指导,并参与交易合同文本修订,院知识产权办和研究所(中心、场)共同负责合同文本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由知识产权第一完成人签名确认,第一完成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加盖公章。相关合同复印件一式一套报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院和研究所(中心、场)对外知识产权交易实行专项核算。院提取知识产权交易当年受让方实际交纳的到账总金额的8%,冲抵所开发上缴任务。各单位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收益到账总额中院应提取部分划转院条财处专项账户。
第十五条 院每年安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费,各所(中心、场)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第一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在交易成交后,要搞好成果质量跟踪和配套服务,加强质量管理。对受让方提出严格的质量要求和必备的控制保障措施,并监督落实。对不具备资质或不能保证知识产权开发质量的受让方,一律不得对其转让。
第十七条 如果转让的知识产权出现质量等纠纷需要赔偿,经法定部门认定后,权益分配各方应按责任大小和分配比例承担赔付。
第十八条 除资源性知识产权外,专利技术、授权品种一般应当在知识产权形成后3年内实施自主开发或交易,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5年。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自主开发或交易的知识产权,可不再支付其年维持费。知识产权的维权保护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协调配合。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交易申请表
第一完成单位 | (盖章) | 日 期 | | ||||||||||||
成果名称 | | 主要完成人 | 1. 2. 3. | ||||||||||||
知识产权状况 | □1.品种权 □2.专利 □3.非专利技术、配方、设计、工艺 □4.产品、资源、材料 □5.商标、品牌、冠名 □6.其他 | ||||||||||||||
拟转化方式 | 1.产权 转让 | 2.实施许可 | 3.作价 入股 | 4.合作开发 | 5.其他方式 | ||||||||||
独占 | 独家 | 普通 许可 | |||||||||||||
拟转让价格 | 课题组报价 | | | | | | | | |||||||
所(中心、场)报价 | | | | | | | | ||||||||
专家组评估作价 | | | | | | | | ||||||||
拟合作企业 | 1. 2. 3. 4. 5. | ||||||||||||||
交易方式 | 1.拍卖转让 | 2.招标转让 | 3.协商转让 | ||||||||||||
成果简要说明 | | ||||||||||||||
第一完成单位意见 | | ||||||||||||||
专家组意见 | | 院审批意见 | | ||||||||||||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课题组、院知识产权办各一份。可复印,或从院域网知识产权办公室网页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