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科技产业与资产管理处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交易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院产业资产处 发布时间:2007/4/13已阅览:1372次 分享到:

                           农院函〔2007〕74号

 

为了加强院所知识产权交易管理,实现院所知识产权效益最大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定院知识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知识产权交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将院、所知识产权的经营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等行为。

第二条  院、所(中心、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照《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界定的职权范围,处理知识产权交易相关事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我院、所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知识产权交易过程由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和研究所(中心、场)分级管理,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共同参与,规范运作。作价总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知识产权,交易由所决定,报院备案。作价总额5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交易前须报院审批。

第四条  知识产权交易申请和登记。拟实施交易的知识产权,须按以下程序报所在单位列入交易计划。1.课题组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所、中心、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院知识产权交易申请表》(格式附后);2.所在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将申请材料呈本单位领导,经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交易方式和基本价;3、报院知识产权办公室登记;4.院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发布交易信息。所(中心、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课题组跟踪管理,提前作好知识产权交易的必备工作,尤其是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图片资料等。

第五条  确保交易知识产权的质量。完成知识产权的研究所(中心、场)和完成人必须保证对外转让的品种、新材料等的真实性和技术成熟性。课题组及完成人必须将相应的品种、杂交种、自交系、不育系、保持系、恢复系及重要材料等,交第一完成单位活体封存保管。封存保管品种、新材料等的具体数量由第一完成单位自定。

第六条  院和研究所(中心、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知识产权交易专家临时工作组(简称“专家组”)。专家组应由完成单位领导、主要完成人、同行专家和业务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拟实施交易的知识产权的先进性、成熟性进行认定、价值评估和建议交易方式。

第七条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1.现行市价法:即通过比较被评估的知识产权与近期售出的类似知识产权的异同,根据类似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2.收益增值法:即通过估算被评估知识产权未来收益并折算成现值,以确定被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两种方法也可结合使用,相互补充。

第八条   知识产权交易的三种主要方式:1.拍卖转让:在起价基础上竞价拍卖;2.招标转让: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3.协商转让:即交易双方通过洽淡,协商签订成交协议。

根据院、所知识产权管理实际,院鼓励多采用拍卖转让和招标转让的交易方式。

第九条  拍卖转让。1.由主要完成人代表在拍卖会上介绍拟交易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2.第一完成单位(卖方代表)将参照专家组评估意见确定的标底在事先确定的时间递交给拍卖人;3.受让人(买方)在同一时间、地点举牌报价; 4.高于标底的受让方中出价最高者当场成交。

第十条  公开招标。由第一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商议确定标底,发出招标公告,从投标者中原则选择出价最高者中标;如所有投标者出价均低于标底,则宣布本轮招标流标。

第十一条  协商转让。出价比基本价下浮15%内,由第一完成单位领导和谈判组商议确定;比基本价下浮超过15%时,报院审批。

第十二条  院聘请法律顾问,对院知识产权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业务指导,并参与交易合同文本修订,院知识产权办和研究所(中心、场)共同负责合同文本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由知识产权第一完成人签名确认,第一完成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加盖公章。相关合同复印件一式一套报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院和研究所(中心、场)对外知识产权交易实行专项核算。院提取知识产权交易当年受让方实际交纳的到账总金额的8%,冲抵所开发上缴任务。各单位在每年1210日前将收益到账总额中院应提取部分划转院条财处专项账户。

第十五条  院每年安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费,各所(中心、场)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第一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在交易成交后,要搞好成果质量跟踪和配套服务,加强质量管理。对受让方提出严格的质量要求和必备的控制保障措施,并监督落实。对不具备资质或不能保证知识产权开发质量的受让方,一律不得对其转让。

第十七条  如果转让的知识产权出现质量等纠纷需要赔偿,经法定部门认定后,权益分配各方应按责任大小和分配比例承担赔付。

第十八条  除资源性知识产权外,专利技术、授权品种一般应当在知识产权形成后3年内实施自主开发或交易,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5年。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自主开发或交易的知识产权,可不再支付其年维持费。知识产权的维权保护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协调配合。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交易申请表

 

第一完成单位

                        (盖章)

 

 

成果名称

 

主要完成人

1.      2.      3.

识产权状况

1.品种权   2.专利   3.非专利技术、配方、设计、工艺

4.产品、资源、材料    5.商标、品牌、冠名    6.其他

拟转化方式

1.产权

  转让

2.实施许可

3.作价

  入股

4.合作开发

5.其他方式

独占

独家

普通

许可

拟转让价格

课题组报价

 

 

 

 

 

 

 

(中心、场)报价

 

 

 

 

 

 

 

专家组评估作价

 

 

 

 

 

 

 

拟合作企业

1          2         3         4           5

交易方式

1.拍卖转让

2.招标转让

3.协商转让

成果简要说明

 

 

 

 

 

 

 

 

 

 

 

 

 

 

 

第一完成单位意见

 

 

专家组意见

 

 

 

 

院审批意见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课题组、院知识产权办各一份。可复印,或从院域网知识产权办公室网页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