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科技合作处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示范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单位:院合作处 发布时间:2016/6/6已阅览:4122次 分享到:

院属各单位:

    随着我院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工程推进的发展实情,原2009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科技成果示范转化工作的新需求。结合2012年国家修订了《农业技术推广法》、2015年国家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今年初四川省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条例依据的调整,我院修订编制了《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示范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经2016年5月3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下发至全院各单位,请院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示范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示范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示范转化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示范转化项目,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最新科研成果转化、熟化、示范展示及大面积推广机制探索的公益性活动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中试示范项目”)。

第三条 公益性中试示范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鼓励联合、择优支持、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获得立项的公益性中试示范项目。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公益性中试示范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供给侧结构改革;

(二)必须经省级(含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或专门机构审批,以及鉴定、认定或审定的院属单位自主研发科技成果或引进消化科技成果;

(三)原则上是近3年形成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立项支持:

(一)具体开展科技成果研发的项目;

(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超过5年以上的项目;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项目;

(四)低水平重复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对象必须是完成科技成果的院属有关单位。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根据院中心工作,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根据指南,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符合申报指南要求项目,报送院科技合作处。

   第十条 审批步骤:

(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项目;

(二)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项目进行评审;

(三)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项目,并张榜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项目,再报院审核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院与南充、绵阳、宜宾、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南充、绵阳、川南、攀西四个分院,按工作任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由分院确定项目,报院备案;项目管理方式不变。

    第十二条 获得当年立项资助的项目,院与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核定目标任务,签订任务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性中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仅用于科技成果公益性示范转化工作,不得用于科技创新及产业化示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抵扣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经费开支严格按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科技成果中试示范材料、加工、测试、培训资料、会议、劳务、差旅等方面。其中,会议费、培训资料费、差旅费之间的预算可以调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预算总额。

    第十五条 承担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公益性中试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必须严格执行财政专项管理相关规定,合理预决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各承担单位。院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院监审处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可采取缓拨整改、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任务等措施。

第五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公益性中试示范项目实行院、所(承担单位)两级管理。院负责立项及项目绩效管理;所(承担单位)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任务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总体负责。负责编制申报书、任务书、实施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执行和总结验收,以及项目内控制度建设等。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财政资金支持在1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档案; 财政资金支持在15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截止期3个月内由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除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外),该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报公益性中试示范项目。

第六章 技术权益与处置

第二十条 公益性中试示范项目由院内多家单位及与院外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示范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项目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示范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后续权益,仍归科技成果原拥有单位;

(二)在合作示范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示范转化中产生的新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鼓励院属各单位科技人员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工作,承担单位按照下列原则对完成任务的团队进行奖励:

(一)委托任务完成后,从委托方提供的直接经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

(二)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在单位可以从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得到股权奖励和报酬,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鼓励院属单位对从事科技成果示范转化的科技人员,着重考核其转化工作的实绩;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章  附  件

   第二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院科技合作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农院函[2009]35号《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农院函[2012]131号《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中试熟化工程资金管理和提高示范转化工作绩效的通知》同时废止。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