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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考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单位:院人事处 发布时间:2006/3/13已阅览:1609次 分享到:
       川职改[1999]27号

    职称考试是职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职称考试工作的管理,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工作程序,提高考试工作水平,严肃考风考纪,坚持职称考试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保证考试工作的质量、省职改办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几年来职称考试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职称考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在认真学习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考试工作的管理,结合《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川人办[1998]16号)的规定,抓好“ 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职改办反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四川省职称考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职称考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职称考试工作的科学化管理,保证职称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称考试是指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各级职称外语、医古文、古汉语、藏语文等级考试及职称工作的其他专项考试。
    第三条职称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职称考试工作是职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 ,由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管理,人事(职改)部门、职称考试工作机构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各级各类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 导、协调。
    省人事厅(省职改办)负责制定、落实年度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以下统称全国职称考试)的实施计划;制定本省决定开展的职称考试(以下统称省职称考试)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法规,确定考试的专业、层次、科目、考试时间,审核省有关部门拟定的相应职称考试规定及实施计划,审定考试大纲、有关参考用书,组织(或委托)命题,审定考试合格标准;负责各级各类职称考试工作的安排部署;对职称考试过程实施全面监督,协调解决职称考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保证考试顺利进行,负责职称考试结果的检查验收,公布考试结果,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发放(或委托发放)职称考试证书(成绩通知单)。
    市、地、州、县人事(职改)部门负责部署本地职称考试工作,检查有关考试政策执行情况;审批或配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职称考试培训单位;审核职称考试考务组织工作的具体安排;报告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特大问题和事件;公布本地合格人员名单,发放(或委托发放)本地各级各类职称考试合格证书(成绩通知单);负责职称考试的宣传和有关职称考试行政职能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各考试工作机构负责按照同级人事(职改)部门的考试工作部署和上级考 试工作机构的工作安排组织实施考试各环节的考务工作。
    省考试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职称考试实施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各环节具体考务工作,对各地相应科目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督办;组织试卷的接收、分发、运送、回收和阅卷评分、统计 、汇总、调查、分析考试结果;受委托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受委托承办省职称考试有关专业的命题:建立题库,印制试卷;参与研究合格标准及省人事(职改)部门委托、授权的其他工作等。
    市、地、州、县考试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职称考试各环节的考务工作,接受并协助人事(职改)部门和上级考试工作机构对职称考试工作的巡视、调查、检查和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职称考试宣传和职称考试考务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考试的考前培训,协助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省职称考试有关教材资料的编写,参与考试巡视、监督及受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考前准备

    第八条由省人事厅(省职改办)或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下发实施职称考试的部署文件。其他部门或机构不得部署全省性、系统性、行业性的职称考试。市、地、州、县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布置本地考试工作。
    第九条考试报名由各级考试工作机构按属地原则或考试部署文件规定的范围组织进行。报名信息要通过行政途径和其他媒体广为传播,力争让每个拟参加考试的人员都了解报考专业、科目、报考条件、报名日期、地点、办法及有关要求。各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报名资格,认真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结束后要汇总送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或其他资格审查机构认真复审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取消其报名资格。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各考试工作机构要建立和落实报名资格审查和复审责任制。各级考试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日程开展报名工作,逐级按时上报考务信息资料。
    第十条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培训教材、辅导资料等,除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征订发行外,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报考人员自愿的原则征订。各地要认真组织考试用书的征订及发行工作,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征订数量,及时足额上交书款,保证本地区报考人员及时得到考试用书。未经国家、省人事(职改)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印、出版职称考试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以国家、省人事(职改)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名义编写、出版职称考试辅导教材、复习资料、习题集、模拟题等;也不得以全国或省XXX职称考试用书及类似名义编写出版教材、资料、工具书等。 第十一条职称考试的培训工作除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外,一般由省级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关于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机构和命题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培训要坚持报考人员自愿的原则。省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培训工作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审批制度,严格审查其硬件、软件、师资队伍条件和培训计划、课时安排等。培训单位报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其中,经济、外语、计算机的培训单位,直接报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职称考试培训业务。省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师资培训;加强对培训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培训单位的收费管理,收费标准要符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考务管理

    第十二条考点设置由省考试工作机构根据报考人数、分布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抄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考场由设置考点的考试工作机构确定,抄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考试实施前,考试工作机构对考点、考场要进行实地检查,人事(职改)部门要抽查,不合格的,责成考点立即改正。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机构要会同考点对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进行考前培训,了解考试有关情况,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任务、程序安排、应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纪律及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要主动邀请有关领导同志和同级人事(职改)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派员巡视考场,指导、监督考务工作。
    第十五条实行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制度。省人事(职改)部门要会同省级考试机构,组织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在考试期间分赴各考区、考点巡视。监督巡视员的职责是抽查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了解考务进展和考试准备工作情况,检查考场设置、布置和试卷的保管、交接、密封是否规范,检查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对考试中的有关问题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和考试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 
    第十六条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必须有专人昼夜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名单及值班电话号码应于考试实施前一周通知到上、下级考试机构。考试实施当天,各科目开考半小时后,必须将缺考等情况报告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并逐级电告上级考试机构;考试中的重特大问题应随时报告。要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第十七条建立试卷收、发、交、接登记和保管制度。按照保密规定认真做好试卷分发运送交接保管工作。试卷保管必须由考试机构专人负责,存放在符合保密条件的场所,运送、交接、保管和领发试卷均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并严格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

   第五章评卷、登分

    第十八条评卷、登分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省相应考试机构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规模或难度较大的职称考试,要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卷登分的组织工作,研究处理评卷、登分中的有关问题,按要求时限完成评卷登分工作。
    第十九条评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全国或省统一制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工作开始时,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评卷人员进行试评,统一确定或经请示确定评卷工作中有关情况的处理意见后,再正式开始评卷。评卷人员在评卷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需要修正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应提请评卷工作小组研究。属全国统一考试的,向国家有关部门请示确定;属省统一组织的,由评卷工作小组确定。
    第二十条考试成绩的录入必须在人员和场地上与评卷工作严格分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主客观成绩合成检查,采取两套人马独立录入、碰盘复核的方法进行成绩登录复核,确保成绩录入准确、无误、按规定时间、规定格式上报考试成绩库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省考试工作机构应在评卷登分工作完成后2天内统计、汇总、调查、分析考试结果,并将相应数据资料报送省人事(职改)部门。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职改办负责组织,省考试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在评卷资料送达后1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检查验收小组由有关专家(非评卷人员)、省职改办工作人员、职称考试督巡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验收工作按下列步骤、要求进行:
    1、验收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要求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达到:报名、考场设置、应考人员编排、试卷运送、保管、考试实施以及评卷、登分等考试各环节的组织和操作程序及执行回避制度方面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登分结果清晰、准确、无误;对违纪应考人员的处理结果标记明确。
    2、验收评卷质量。检查验收小组采取分科目随机抽取试卷进行检查的办法对评卷质量实施验收,抽检试卷的数量不低于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国职办[1992]9号)的规定。对所抽试卷进行验收的工作由验收小组中的专家承担。重点查验评卷是否严格按全国或省统一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将发 生错判、漏判、判分过宽或过严的试卷进行登记并填写《评卷检查情况记录单》;对错判、漏判、判分宽严超过主观判断差异允许值的试卷数量超过国职办[1992]9号文的“合格标 准”的,评卷质量验收为不合格。
    3、验收考试纪律。验收小组对有考场违纪记录或卷面有记号、前后字迹不一致和明显抄书现象的试卷以及同考场内座号相邻、有明显互抄现象的试卷,考试成绩全部按无效处理;对群众举报纪律混乱的考场或考点单独检查;对其他考场进行抽查;对单科考试成绩异常高和双科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合格率10个以上百分点的考点、考场要进行重点检查。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有关考试工作机构处理。
    第二十五条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考试工作机构应在7天内将考试成绩软盘并附一份考试工作机构签章的考试成绩打印件报省职改办,软盘及打印件中应有应考人员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等内容。属于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由省职 改办及时写出验收报告,连同省考试机构提供的考试统计结果(包括合格人员情况统计表和违纪人员名单及准考证号)在收到此考试统计结果后3天内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属省职称考试,由省相应考试工作机构提供确定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的数据资料,省职改办在收到该资料后3天内确定我省职称考试合格标准。

    第七章公布成绩

    第二十六条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各项职称考试的考试结果,待人事部下发或省职改办确定相应考试合格标准并进行复核、报人事部或省职改办确认无误后,由省考试工作机构向省职改办提供考试结果及人员名单,由省职改办于10天内,审核后统一行文公布。各 考试机构不得自行公布考试结果及人员名单。各市地州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省职改办的通知,将考试结果及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并逐个通知到考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省考试工作机构通过信息台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果的有关内容(不包括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参考人员可通过信息台查询本人考试总成绩、单科(一份试卷为一科,下同)成绩、合格标准及单 科合格线,本人本次考试是否合格以及可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如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怀疑,需进一步查询的,可在公布成绩后两个月内(从省职改办行文通知之日算起)到原报名点登记,由考试机构逐级汇总上报查询。 省考试工作机构收到查询登记表后,应在该项考试查询登记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为登记查询 的参考人员查核卷面合分是否准确,但不得重新阅卷。如合分无误,或合分有误但不影响参考人员合格成绩的,由省考试工作机构函告参考人员所在地区、部门通知本人。如合分有误,且影响参考人员合格成绩,由省考试工作机构统一提请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行文(如属全国统一考试,还需经国家人事部同意后行文)予以更正。如属合分有误,由考试工作机构 如数退回参考人员的查询费。如遇参考人员对查询有关问题与考试工作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由省职改办依据本办法和《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认定处理。 

第八章发证

    第二十九条全国职称考试的各种证书,由省职改办根据合格人数统一向人事部申报领取(购买);我省组织的职称考试,证书统一由省职改办或委托有关部门印制。申领(购买)全国证书和省印制证书,所需费用均由组织该项考试考务工作的省考试工作机构垫支(支付)。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由省职改办委托组织该项考试的省考试工作机构按考试合格人员人数如数发至市、地、州职改办或省直考点颁发;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由省职改办按考试合格人员人数分别委托市地州人事(职 改)部门和该项执业资格的省注册机构颁发。证书收费统一按国家或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执行。
    第三十条建立发证登记制度。证书发放前,发证机构要认真填写《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发证登记表》,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人员的有关发证情况要登记 归档。在发放证书的同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直考点(或省主管部门)应将《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发证登记表》及时转送到考试合格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存档。属于执业资格考试的,负责考试工作的机构还应该将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送相应专业的省主管部门。资格证书中“发放时间”栏目的填写,以通过考试全部科目的考试日期为准。对所有获 得证书人员的有关情况,以及发放证书的编码,按专业进行分类登记备案,统一造册,做到资料齐全,有据可查。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证书登记的计算机管理。对证书和有关登记备案资料,要实行专柜管理,严格出入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严格核对制度。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和发证机构,对本地本部门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执业资格时间等有关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发证名册》上共同签章,确保证书发放准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更换、补发证书也由各发证机构向省职改办申请。个人丢失证书必须提供: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登报(必须是地市以上、有国家统一报刊号的报刊)、归入个人档案的《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发证登记表》等依据;在填写过程中被错填、污损的证书要全部上交;在邮寄、运输过程中以及因组织或其它原因造成丢失的证书,由有关发证机构向省职改办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查实后,属全国统一的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向人事部申报领取;我省统一制定的证书,由省职改办(或委托的发证机构)负责更换、补发。如属补发的证书,填写《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并加注人事(职改)部门意见,同时,补发的证书要在其证书首页右上方加盖“补发”字样。更换、补发证书的费用在申请更换、补发时按收费标准一并上交。

    第九章考试纪律

    第三十三条组织报名应严格按报名条件进行,报考者的材料应当真实可靠,所在单位应签章予以确认。考试机构和资格复审机关要严格审查。如有虚假内容,除批评教育报考者、取消报名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外,要批评或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及有关审查人员。
    第三十四条命题专家和考试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参与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培训、补习和社会活动;不得泄露考试机密。违者应视情节予以批评、处分,触犯刑法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编写的培训教材、指定的参考用书要面向广大报考者发行,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内容要向社会公布。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以考试名义强迫报考人员参加培训,也不得以参加培训作为购买考试用书的条件。培训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违反上述规定者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培训工作的资格 。
    第三十六条考点要严格按国家和省上的规定设置,如有变更,要有利于应考人员和有利于保密,并须经省考试工作机构同意。对出现考场纪律混乱的(如大面积舞弊、同一考场雷同试卷超过60%)考点,原则上停设考点一年;对造成考点全部或大多数考场被宣布 试成绩无效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不设考点;对多次出现考场纪律混乱的考点, 原则上不再设置考点。
    第三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认真执行考试工作纪律,按保密程序工作,不得自行委托他人代行本职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透露或暗示考试工作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数据。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命题和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试卷保管、运送、监考、评卷、登记分等)的人员,一律不 得参加当年举行的各专业资格考试。如有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考试工作人员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发现监考人员或考场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予批评,情节严重者由考试工作机构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提请人事(职改)部门给予处理,触犯刑法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检查验收按照实事求是、严格慎重的原则,采取专家认定、人事(职改)部门把关的方法进行。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是未参加考试评卷工作的人员。检查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经省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应重新组织专家评卷登分。
    第三十九条要加强对证书发放工作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发放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对证书发放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省考试工作机构指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设在省财政厅的省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和设在省统计局的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各地的考试工作机构由各地确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考务工作有关事项,按四川省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川人办[1998]16)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