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条件财务处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2014年12月修订版)
发布单位:院条财处 发布时间:2017/2/14已阅览:2373次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

    第五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会计年度内按照年度、季度和月份进行结账和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会计科目。

    第九条  本制度由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  单位法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十条  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职能的实现。

    第十二条  重视和支持会计工作,按章办事,以身作则,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办理违法、违纪的会计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会计稽核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杜绝违法、营私舞弊等现象。

    第十四条  对会计人员认为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收支提出请求处理意见时,应在10天内作出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对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而无权处理的报告,应当及时作出查处决定。

    第十五条  审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  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等有关材料;如实向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提出给予精神或者物质上的奖励方案。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会计机构的设置

    第十九条

    (一)院条财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办理院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日常业务。

    2.负责全院各所年度预算编制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根据院的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心,提出专项经费安排意见,报主管领导和院党委审批。按财政预算编制口径,分配财政补助收支指标,汇总编制院年度预算报表。

    3.及时完整批复各基层二级单位预算,自省财政预算批复通知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严格按省财政核定部门预算的有关内容批复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预算。

    4.负责对各二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网上审批,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各单位用款计划,做好资金的衔接工作,确保经费渠道畅通。

    5.负责全院季度报表和年终决算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完成全院全年财务分析报告,并准时上报。

    6.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基层二极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定期对各所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7.协助各所搞好政府采购工作。

    8.负责全院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年审工作。

    9.负责上报全院各二级单位账户年检工作。

    (二)院机关及下属单位财务科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日常会计业务和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

    2.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审核和上报,严禁超预算及无预算采购。

    3.加强对单位的预算管理,严禁超预算开支,应根据院下达的预算批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实施方案,确保预算的严格执行。

    4.根据本单位的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按“零基预算”方法合理测算各项收支,准确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

    (三)会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院所两级单位负责人按照“政务公开”和“所务公开”的原则,要切实保障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科研、后勤等方面的参与权,发挥会计在经济活动中的反映、控制,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第四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敬业爱岗,热爱本职工作,树立良好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争做行家里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各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业务,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和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三条  客观公正。办理会计事务应正确理解、把握并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第二十四条  廉洁自律。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要清正廉洁,不收受贿赂、不贪污钱财。

    第二十五条  诚实守信。严格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  提高技能,搞好服务。熟悉本单位业务情况,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积极参与单位财务管理,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种类

    会计凭证档案: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会计帐簿档案:包括总分类帐、各种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

    会计报表档案:包括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软件数据:存储在计算机硬盘、软盘或光盘中的会计数据。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整理和立卷

    会计凭证:记帐凭证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止日期,凭证种类,起止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签处签名或盖章。

    会计帐簿:年终整理,在帐页的右上角编页码,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会计报表:因保管期限不同,所以月报、季报、年报要分别立卷,分别保管。

    软件数据:年终要及时备份财务数据。

    案卷目录:归档前要填“会计档案案卷目录表”。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整理:财务人员要按照档案归档的要求,平时收集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年终搞好归类,卷皮内容填写完整。包括时间、期限,卷内共有多少件,多少页。

    归档:当年会计档案要在第三年的6月底以前编造存档清册移交档案室。

    调阅:会计档案的调阅,只限于本单位财务人员查阅,其他人员需要查阅须经本单位法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拆散原卷册,原则上不得借出档案室,如有特殊需要的,须经单位法人批准,并在三天内归还。

    定期检查:对用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实行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信息丢失。

    安全:会计档案要确保安全,注意防盗、防火、防止丢失。

    销毁: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期满销毁,均按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会计交接手续的规定

    第三十条 会计交接手续是指会计人员职务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必须做到交接内容完整,手续完备,交待清楚,否则不得离职。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应将自己管理的主要事项向接替人移交清楚,内容是: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预算计划、会计档案资料、财务专用章、现金、银行存款、票据、在办未办完事项及其他交待的事项(写成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将登记完毕帐本,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第三十四条  编制移交清册,逐项按册点交,不得封包交接,一定要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主管领导负责监交。

    第三十六条  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七章  工作岗位职责规定

    一、科长工作岗位主要职责是:

    第三十七条  协助领导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对违反财经纪律要求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有权拒绝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对重大问题必须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八条  负责拟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以规范单位的会计行为,促使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组织编制单位的部门预算和决算报告,有效地保障单位业务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专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以此来推动农业科研的持续发展。

    第四十条  组织检查、分析各项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合理有效和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争取以最少的资金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

    第四十一条  负责会计稽核工作,防止会计工作的失误和差错以及防范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保管好专用印章、印鉴和有关财务的重要文件。

    第四十三条  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做好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四条  合理安排分配人员工作,协调内部外部关系,协助领导多渠道争取经费。

    二、主办会计工作岗位职责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会计制度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依法处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会计事项,按照职权拒绝办理或者予以纠正。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及业务需求,如实编制部门预算,精心理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依法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得办理报销手续的同时予以扣留该原始凭证,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四十八条  根据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明细帐。月末及时结帐并与出纳对账,确认帐证和帐帐相符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帐表相符。

    第四十九条  定期清查各类资产,确认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条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参与单位的筹资、投资、签订经济合同等重大决策的调查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及时提供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信息资料。

    第五十二条  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会计资料,主动配合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对提供的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和有计划地进行工作岗位轮换。

    三、出纳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准确办理现金支付和银行存款的结算业务。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第五十五条  对经过会计审核、会计主管稽核、领导审批的各项收支业务进行复核,确认各项审批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款项的收付,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完善审批手续,以防范不符合规定的收支业务发生和避免会计工作中发生失误和差错。

    第五十六条  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序时、准确地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月末与总账核对相符,账款相符。出纳员之间每月至少一次在财务主管监督下相互交叉盘点,财务主管每月不少于两次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核对。

    第五十七条  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空白支票,不得在空白票(据)上预留印章。保管有关印章,防止丢失和被盗。

    第五十八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登记和稽核、会计档案工作,不得一人保管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

第八章  预算管理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统筹预算内外收支,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保证重点、综合平衡。

    第五十九条 收入预算:单位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收入、其他收入等所有收入。各单位要根据国家、省的财税法规和收支管理政策参考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收入类别和项目逐项测算,编制本单位各项收入预算。

    第六十条  支出预算:按“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即人员经费(含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下同)按标准、日常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桉项目分别编制。支出预算通过部门(单位)各项收入按照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综合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六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要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和无计划组织采购。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本年结余纳入下年单位预算编制,除跨年度实施的专项项目可预计编制年末结余外,原则上不得编制其他年末结余。

    第六十三条 严格预算调整程序:各单位按规定编制本单位预算,报院条财处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核定、批复后方可执行。预算一经批复,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涉及二级预算单位收支预算总额、支出项目及金额变化和涉及支出功能科目分类的类、款、项级科目以及经济分类类级科目之间发生变化的,必须报省财政厅批准调整预算;涉及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进行的预算调整、下级预算单位必须上报上级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涉及已批复用款计划的预算调整,需相应申请调整用款计划。

第九章 收入管理

    第六十四条 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六十五条 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六十六条 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十七条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章 支出管理

 第六十八条 支出是指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九条 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七十条 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七十三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一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七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   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十二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八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八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清理现有专项项目预算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大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确保重点项目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单位要建立完善专项项目库,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项目预算,对申报项目要进行严格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按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经院审批后在下年的预算中编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六条  专项经费必须按上级或同级单位的预算批复和合同书单独设账,专户核算,严格按项目预算书执行。在年终决算说明中需对专项进展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报。符合国家要求的基建项目,在项目完工后,要按规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八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年初预算经审查批复后,要加快专项项目组织实施,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申报资金,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八十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各二级单位要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执行,并在每年6月底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已确定在年终前无法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财政厅不予批复政府采购计划,其预算结余按照部门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加强部门结余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每年年终负责对省直部门结余进行清核的要求,并区别不同类型结余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基本支出(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2.中央专项补助结余,经审核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但连续结转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对项目已完成或已中止等原因形成的结余,中央部委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结余全部注销。

    3.省级财力安排的项目结余,除正在实施或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已进入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外,其他项目结余一律注销。

第十四章  往来账户的管理

    第九十条  应加强职工借款和应收款项的管理。原则上事业经费不得办理因私借款,职工因公借款,需办理借款手续,填写“四川省农科院请款单”,并及时办理报帐手续。要求出差人员和采购人员在回单位后,2个月内办清财务手续(有特殊情况并经领导批准的除外),不结清时,从次月工资起予以扣除,直到结清。原则上是前帐不清,后帐不借。每年12月,对职工借款和应收款项进行清理,往来帐务不得久悬不结,长期挂帐。对三年以上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应列出明细。提出解决方案,报上级财务部门处理。

    第九十一条  应加强应付款项的管理,原则上不得将应纳入收入核算的项目在往来中核算,虚列应付款项,造成资金体外循环。

    第九十二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九十三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九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九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一百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一百零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一百零二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五章 负债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一百零四条 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一百零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十七章  财务收支审批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  通过开展科研及其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各项财务支出统一由本单位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另有规定除外)。如果报帐人是单位法人代表时,审批权由其他副职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如单位法人代表出差时,为保证业务工作正常运转,应由法人书面授权委托其他副职领导代理审批或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项开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报帐人原则上是业务发生的具体经办人,不得代理报帐。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1.院本级包干使用的经费,经办人-验收人-会计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出纳受理。  

    2.课题经费支出时 ,经办人-验收人-课题负责人审批-会计人员审核-所领导审批-出纳受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对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章  财务分析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资产、负债的构成及资产使用情况;收入、支出情况及经营水平;财务管理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分析本单位的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财务制度、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要求,是否贯彻了量力而行、尽力面为的原则,计算依据是否正确可靠;预算的执行是否与计划一致等。

    分析单位的资产构成是否合理,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是否得当,帐实是否相符,有无资产流失等问题;分析设备的利用情况;分析流动资产周转情况;分析负债的来源、负债的构成和水平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合理等。

    分析单位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完成了核定的收入计划,各项应缴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等,以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收入;另一方面分析各项支出是否按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等,找出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以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分析单位经费自给水平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

    分析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具体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客观地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解决存在问题。同时,促进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预算管理,保证收支预算圆满实现,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事业计划的完成,促进事业的不断发展。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