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关于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现将《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号)转发你们。
各有房屋出租的单位或下属国有企业有房屋出租的单位,作为本次减免房租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履行申请审批流程后,免除2022年 3 个月房租,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实施主体减免租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院产业处。
附件: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号)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