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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创新试验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单位:基地管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0/4/9已阅览:10808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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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科研创新试验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创新试验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我院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为提升基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保障科研试验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基地由院统一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院属各单位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申请用地,有偿使用。

第三条  基地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在优先保证科研用地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中试生产用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新都基地、郫都基地以及邛崃基地,海南基地、彭州基地参照执行;各基地依此办法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成立基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暂挂靠院办公室。组长由院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财务、合作、开发的副院长担任,相关处室、研究所负责同志为成员;基地管理的具体事务等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协调。

第六条  院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基地管理工作。在未成立专门机构前,暂由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代院管理新都、郫都基地,由加工所主要领导负责,设基地管理机构常务负责人,负责基地日常运转。基地管理机构向基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包括组织实施基地建设项目,负责科研试验用地的分配与协调、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住房与实验室等资源调配与管理,向基地用户提供用工、农资、农机等配套服务和必要的后勤保障;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加大对我院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宣传力度等。

第七条  由基地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组建一支稳定的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人才队伍,明确管理岗位工作职责,制定管理工作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提高基地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八条  基地优先保证科研试验用地需要,各单位中试生产用地,在确保科研创新试验用地的前提下,由基地管理机构统一安排。

第九条  科研试验用地安排原则按基地功能建设分区,实行统一布局和调配,在确保科学使用、合理轮作的前提下,各作物和各课题组用地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科研创新试验用地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课题主持人根据科研试验实际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汇总,交院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基地管理机构安排用地;各课题组用地未经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不得私自更改或交换。

第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在基地实施农业基建和工程等建设项目,必须服从基地建设的统一规划,必须提前向基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和课题组未经基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不得修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包括水泥田埂、大棚)等,违规建筑将依法拆除。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和课题组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土地撂荒,否则减少下年度用地数量。季节轮作种植的土地要按计划及时交地,不得影响后茬作物种植,否则将按双季收取土地费。

第十四条  课题组要自觉遵守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保持所属土地田边地角1米范围内无杂草、杂物和基地公共场所的整洁,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和周边绿地,对田间试验过程中产生的秸秆、杂草、废弃材料等无害物进行还田处理。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用工实行课题组固定用工和基地管理机构协调劳务公司派工相结合的用工管理原则。固定聘用的技术工人由各单位自行完全负责。季节性和临时性用工原则上由基地管理机构以劳务社会化保障的方式,统一协调、组织安排,由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安全用工合同。劳务公司产生的方式为:公开竞争,末位淘汰。

第十六条  基地管理机构要按照科研试验用工需求,结合农时,积极督促劳务公司组织人员,培养一支相对稳定、有一定文化水平的用工服务队伍,并加强对长期聘用工人的技术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工人道德素质和劳动技能。为了保证工人劳动素质和体能,提高劳动效率,规避用工风险,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员要身体健康,能从事田间体力劳动。同时,劳务公司必须提供劳务用工人员购买保险的有效复印件和每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复印件到基地管理机构和各单位(或课题组)备案。

第十七条  基地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用工监督管理机制和考勤考核制度。用工课题组要积极配合基地管理机构加强对劳务公司的监督,督促劳务公司对工人的考勤考核,工人出勤情况和劳动表现要与劳务报酬挂钩。

第十八条  各单位课题组用工要提前与相应的劳务公司联系,明确工作任务、用工人数、用工时间及特殊技能要求等,基地管理机构根据课题组需求督促劳务公司协调安排用工。

第十九条  基地管理机构督促劳务公司用工实行登记确认制度。课题组用工结束后双方要填写用工登记表并签字确认,作为劳务公司和课题组用工结算依据和对工人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基地长期聘用和临时聘用工人工资标准由基地管理机构统一制定指导价格,避免课题组之间差异过大;用工费用由劳务公司按月(或阶段)与课题组确认结算后统一发放给工人个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地温室、大棚等设施由基地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协调,用户按规定缴纳其土地租金,承担维修费用。各课题组非公共建筑和设施设备等原则上自行管理与维护或委托基地管理机构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基地办公、实验、生产、经营、生活用房及挂藏室、仓库等设施由基地管理机构根据用户需求进行统一协调,兼顾各单位课题组需求,充分利用,避免空置;用户要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基地大、中型农业机械由基地管理机构统一购置、统一服务和统一管理,并收取作业服务费。各课题组自行购置的农机具原则上自行管理与维护或委托基地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基地道路、绿化、沟渠、排灌、变压器、监控、交通车辆、机具、机井、蓄水池、山坪塘、水、电、气、网等公共设施设备由基地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维护。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地安全保卫工作由基地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各单位课题组全力协助配合。基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安全保卫人员,严格执行门卫出入登记制度,加强保安巡逻,增加技防设施、设备,加固周边围墙,切实加强基地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地公共设施设备、公共交通、公共水电气网等公共安全由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各单位要与基地签订安全责任书,完善各重点区域安全设施,加强职工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大安全预防工作力度,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预案。进入基地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基地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等原则上不能在基地存放,特殊情况应上报基地管理机构备案,指定专人管理,并按规定安全存放,违者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地科研试验及材料安全由基地管理机构和课题组共同负责,以基地管理为主,课题组积极配合;重要科研材料的安全管理以课题组为主,基地协助;如需特殊安全管理,由课题组与基地管理机构共同商议。

第七章  配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完成科研试验土地上的石头、树根等固体无害杂物的清理,对部分土质太差的土壤进行必要的改良,对田边的绿化进行修剪、维护。土地耕、旋等精细化整理和无害化的特殊处理由课题组申报基地管理机构同意后自行负责,基地可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和协助,但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  基地管理机构建立优质、优价农资服务体系,及时为课题组提供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物资供应资源及信息。课题组可自行购买或委托基地管理机构协调农资公司配送使用。 

第三十条  基地管理机构对赴基地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后勤服务保障。配置交通专用车、食堂、住宅等,为基地工作人员提供交通、就餐和临时住宿服务,按成本适当收取运行费用。

第三十一条  基地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基地环境卫生和绿化维护,确保基地卫生整洁、环境优美。

第三十二条  基地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院组织安排的各种检查、考察、交流学习、会务、培训等接待活动,各单位课题组需积极配合;同时,协助保障各单位(或课题组)组织的相关考察、接待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为提高基地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基地管理机构要建立不定期的科研协调、安全预防管理培训,以及多种形式的交流座谈等会议制度,加强与科技人员和其它人员的沟通和协调,规范基地的管理。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四条  院基地管理机构建立基地运行和条件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设立专帐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财务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第三十五条  基地管理运行经费由院专项支持。主要用于科研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维护、土壤改良、农业机械等设施设备购置与基地运转维持。由基地管理机构向基地领导小组汇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经院研究同意后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基地科研试验用土地、设施大棚、建设用地、物业管理等收费标准应在充分测算各基地运行管理和服务成本基础上,核算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各课题组在基地工作期间发生的水、电、气、网等费用由基地管理机构按国家相关收费标准代收代缴。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用地单位在获得用地许可后,要确保课题组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借、出租、个人承包或开展与课题组研究内容不相符的工作,否则将调减单位土地使用量;用地单位是监督课题组加强长期聘用人员和农药等危化品管理及督促课题组对农药等危化品包装废弃污染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九条  课题组要督促科技人员在科研试验中要爱护基地公共设施设备,造成轻微损坏、损失,由课题组负责修复;人为损毁或造成重大损失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院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在基地搞科研试验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并作为院对各单位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基地管理机构对科研基地内所有的公共资源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合理调配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