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科研试验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是我院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基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科研基地服务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健全院统筹协调、院所团队合力共管的工作新机制,确保科研基地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按“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强院建设目标和院党委、院行政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基地为我院及其下属单位或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投资建设、对土地拥有使用产权证或长期租赁、主要用于科研用途的试验基地。主要分为三大类:院直管综合科研基地、院属单位科研基地和团队合作共建科研基地。
院直管综合科研基地是指我院主导建设、对土地拥有产权或长期租赁(或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服务多个学科的综合性科研基地。
院属单位科研基地是指院属单位主导建设、对土地拥有产权或长期租期(或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主要服务于单位内部科研的试验基地。
团队合作共建科研基地是指以我院某学科团队作为技术支持,与政府、企业或其他组织通过协议约定而建设的科研基地。
第三条 科研基地管理的宗旨是把基地建成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孵化、人才培养、科普教育为一体的创新平台,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要务,以“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强院科研基地为目标,为加快我省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提供坚实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科研基地优先满足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的需要,其次满足人才培养、科普教育等需要。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院成立科研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科研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组织领导,组织研究科研基地经费保障、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基本建设和优化使用等重大事项,报院务会或院党委会决策后执行。
第六条 科研基地管理按照“立足创新、统一规划、面向需求、服务科研”原则,在院科研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院-研究所(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院科研基地管理与基本建设处(以下简称“基地基建处”)为全院科研基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各类科研基地的宏观管理和监督,院机关相关处室、各基地管理中心、院属各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科研基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院基地基建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院科研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院科研基地发展规划编制,全院科研基地功能区划和资源统一调配。
(三)负责全院各类新建科研基地审核,指导各类基地建设。
(四)负责全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制定,负责全院基地各类信息的汇总工作。
(五)根据院目标绩效任务书,负责对院属单位进行目标绩效考核。
(六)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科研基地发展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七)围绕全院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开展战略研究,优化制度建设,不断提升科研基地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八)高质量完成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根据科研基地管理需要,可成立基地管理中心加强管理,院直管综合科研基地成立新都、郫都和彭州及邛崃基地管理中心,基地管理中心负责该科研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向院基地基建处报告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基地管理中心工作实施细则、管理工作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
(二)负责组建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管理人才队伍,明确管理岗位工作职责,提高基地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负责该科研基地用工、用水、农资、农机等配套服务的协调和必要保障。
(四)负责该科研基地公共设施设备的需求论证、申报,负责该科研基地水利、交通、电力、燃气、通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五)负责该科研基地环境治理、卫生保洁、绿化美化、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生活服务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职责。
(六)负责开展该科研基地的科普教育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家精神。
(七)负责该科研基地外部环境沟通协调。
(八)高质量完成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院属单位科研基地,根据实际可成立下属的科研基地管理中心,团队合作共建科研基地原则上纳入所属研究所(院、中心)管理,主要职责:
(一)执行院科研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科研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三)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科研基地管理工作,配合院基地基建处做好科研基地各项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科研基地内的土地、公共资源(水、电、房屋、实验室等)调配、科研后勤保障及物业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成果转化等科技工作,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家精神。
(六)承担本单位基地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七)定期向院基地基建处报送各类信息统计工作。
(八)高质量完成院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源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科研基地资源包括域内的所有土地、房屋、圈舍、库房、大棚设施、晾挂晒场、机具、水电和交通工具等公共设施设备,均为国有资产,任何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占用、出借、出租、抵押或出卖。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资源坚持“统筹调配、动态调整、相对固定、共享共用、有偿服务”原则。由院该基地管理中心或研究所(院、中心)进行资源分配与管理,院基地基建处可根据全院学科发展和战略布局,统筹调配各试验基地资源,鼓励全院各试验基地资源共享共用,原则上科研基地全部实行有偿服务,由该基地管理中心或研究所(院、中心)分类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同意,任何团队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功能和地形地貌、房屋(圈舍)的功能和结构,不得擅自修建临时性建筑、搭接水电气网等。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用地要按要求科学种植,合规使用,严禁撂荒,不得种植与科研试验无关的农作物,季节性轮休土地要规范标识、明示用途。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内各类标识、标牌规格样式由院基地基建处统一核定,院所基地管理中心或研究所(院、中心)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 必须按照科研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用地范围内杂草、杂物,不得随意乱扔秸秆、包装等废弃物,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做好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处理,保持基地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院基地基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报院审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土地撂荒一年以上;
(二)未经批准开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方能进行的田间试验,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擅自出租、转租、改变土地及设施用途,或擅自利用科研基地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四)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环境卫生包干管理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能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超过半年以上;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院基地基建处负责院直管综合科研基地新建、改造和置换土地的规划、选址、可研报告等前期工作,报院审批研究同意后启动建设。
第十八条 研究所(院、中心)新建科研基地由相关研究所(院、中心)负责建设与管理工作,建设前向院提出申请,重要(重大)科研基地先由院基地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提交院审批研究同意后启动建设。
第十九条 各科研基地名称由院基地基建处核准并公布,院基地基建处拟定统一标准铭牌,各基地制作并规范悬挂和使用。原则上院直管综合科研基地以“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示范园/试验基地”命名,前加院LOGO;所(院、中心)直管科研基地以“四川省农业科学院(院属省***院或所的,可不加)+单位名+地名+(专业大类名称)+试验示范基地”命名,前加院LOGO;团队合作共建科研基地以“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单位名+学科名称+试验示范基地”命名,前加院LOGO。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内建设永久设施、临时设施、配套设施或对已有设施进行改扩建、装修装潢等都要向所在研究所(院、中心)、基地管理中心报备并向基地与基建处或院报批,同时向属地有关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审批程序。由各自管理单位或部门负责承建,院基地基建处负责统筹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依托各科研基地实施的含基本建设的科研项目,申报前需由相关处室会同院基地基建处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申报,项目批复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依托各科研基地建设的各类科研设施,需办理建设手续时,以建设主体单位为主办理。院直管综合科研基地原则上由该基地管理中心予以协助。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院所基地管理中心或研究所(院、中心)负责各自管理基地的服务保障工作。有条件的可探索组建服务团队开展有偿服务,包括基本的耕种管收服务以及试验小区处理、田间管理、数据采集、样品取样及检测等增值服务。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增加科研人员选择空间。
第二十四条 各科研基地要加强试验田标准化建设,加强对试验环境的评估和预判,对排灌设施、安全防范、周边关系等有可能影响试验开展的不利因素提前防范。
第二十五条 各科研基地可采取商业化运营或服务外包等多种形式,加强食宿、交通、农资供给、劳动用工、安保、垃圾清运等服务保障。鼓励各基地探索固定用工制、包工制、承包制和外包服务等多种方式的用工形式,以形成高效实用的用工队伍。劳动用工的具体管理由各用人单位及科研团队负责。
第二十六条 院属各相关单位应负责对所使用的设施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因人为原因造成设施损坏的,据实赔偿。
第六章 目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院基地基建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院属各单位日常科研基地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旨在促进各科研基地作用发挥及加强各管理单位对科研基地的投入和管理,促进科研基地的良性发展。
第二十八条 院基地基建处对院属各有关单位实行目标考核,责任目标主要包括服务管理、资产保值增值、公用设施设备完好运行、综合治理、发展能力提升等。具体年度责任目标由院务会审议后下达。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院基地管理中心和各研究所(院、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院有关规定,结合各科研基地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科研基地要将安全工作纳入全年科研基地工作计划,与使用人签定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一条 科研基地要经常性开展以消防、抗洪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检查及整改记录。
第三十二条 科研基地应按照国家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要求,制定科研基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突发应急事件及时科学果断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院所各基地管理中心和各研究所(院、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院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执行中的问题由院统筹研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