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基地管理与基本建设处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发布单位:院基地基建处 发布时间:2025/4/7已阅览:251次 分享到: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院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推进,提高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全院农业科研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基建项目”),是指院及院属各单位(研究所、院、中心,下同)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办公建筑、居住建筑、科研设施、园林绿化、公共基础设施以及科研项目中的基建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涵盖的环节包括基建项目提出、立项报批、方案设计与报批、初步设计与报批、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工程和服务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档案管理、不动产权证办理和保修期管理等。

第四条  基建项目应坚持“资源统筹、协调统一、功能完备”的原则,以质量、安全、造价、工期为重点,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为抓手,确保基建项目建设过程在控可控,结果优质高效。

第五条  全院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按照“全院统一归口、院所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院及院属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建立预算、招标、施工、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分离和沟通制衡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实现基建管理工作相互制约,有效监督。

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院党委会是全院基本建设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定全院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方案、投资计划和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原则上,由院本级申请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基建项目,院本级为建设单位;由院属各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基建项目,院属各单位为建设单位。

第八条  院本级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基建项目,院设立基建项目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作为基建项目管理、监督机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与项目有关联的院机关处室和院属各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该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院属单位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基建项目,可参照设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章   立项审批管理

第九条  须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可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申请材料,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及通过相关程序后,方可对外申报。

第十条  基建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按立项批复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应以立项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为依据。

第十一条  在蓉办公区内(狮子山办公区、净居寺办公区、沙河办公区)实施的科研办公用房外立面改造、园林绿化、公共基础设施等基建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施工前通知院基地基建处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遇有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由相关负责人请示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直接组织施工,但必须执行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工程建设费用结算原则。

第十三条  年度基本建设与修缮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均须在实施的前一年5月底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启动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必要性、项目实施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等。申报材料经院基地基建处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并排序后,报院务会或院党委会研究确定,方可向院条件财务处申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待财政厅下达控制数后,院条件财务处根据重点发展方向和资金预算规模择优提请院务会或院党委会审议确定支持项目及经费。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经院党委会同意纳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后,建设单位必须填写《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报备表》,到院基地基建处报备。

章   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方式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标准的,须进行公开招标。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于工程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至400万元(含),须按政府采购工程类执行集中采购;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或由建设单位组织采购;10万元(含)至3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询价或邀请报价的方式,初步遴选后报建设单位集体决策研究确定;10万元以下的,可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对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的,须按政府采购服务类执行集中采购;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或由建设单位组织采购;5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询价或邀请报价的方式,初步遴选后报建设单位集体决策研究确定;5万元以下的,可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或授权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采购、评选、定标工作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或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网站上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公告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工期目标、质量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等。

(二)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应至少达到3家。第一次采购公告后未达到的可发布第二次采购公告,仍未达的,可邀请公告中已报名且符合要求的所有单位进行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采购。

(三)应向报名成功的投标人及时发放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发放截止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采购文件中应涵盖以下内容:

1.采购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明确投标报价的组成、编制方法和依据,开标会时间、地点、其他要求,评选方法及标准,废标条件,投标需要的辅助材料等;

2.合同文件格式和合同条款:工期、质量建设目标、承发包双方负责工作、享有权利、义务,合同价格形式,工程变更计价原则,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双方违约责任追求,保修责任等;

3.工程质量标准:明确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标准;

4.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5.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函、商务报价、技术文件格式等。

(四)潜在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否则不予接受。投标人在3家及以上时,方可开标,不足3家时应重新采购。

(五)组建评选组评审投标文件。评选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为单数,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或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2/3。在评选过程中出现无效标或废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评选组须否决本次评选,招标人重新组织采购。

(六)评选结束后,中标结果应及时在采购公告发布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自发出中标通知起30日内,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订立标准合同。原则上,所有基建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且基建项目工程合同签订须经法律顾问团队审核。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等合同应参照国家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制订。合同中必须明确:标的(即工程、服务的承包范围、工作内容)、合同价款、履约责任和期限(工期)、工作质量目标及要求、合同价格调整、违约责任约定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得违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条  合同应明确付款方式和额度。其中,施工合同价款原则上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和质保金”四类款项支付。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30%;进度款(含预付款)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且不得超过已完工程价款的90%;质保金扣留比例不得超过审定价的3%。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工程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章   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施工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质量规范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对基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推行监理制。单项施工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房屋结构改动、危险化学品等特殊需求的,建设单位可实行自管,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应设至少1名现场代表,现场代表人员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确定。现场代表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协调各方工作进展、核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落实情况,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现场代表要定期对施工现场巡视,对发现的问题,可以以现场代表名义书面或口头通知相关方,要求其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由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或建设单位及时做出处理。现场代表可代表建设单位签署经由建设单位授权签署的有关文书。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建项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明确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质量与安全管理,不得无故变更设计和建设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章   工程造价与变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控项目费用调整。确因使用功能提升、建设条件变化、建材及人工价格大幅上涨等因素,需要调整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权限办理变更签证。

第二十八条  变更签证一般包括文字、图示资料和费用预算。变更签证应在变更事项施工前办理,不得在施工后整理制作。变更签证须由建设单位授权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方可对外出具。未经授权的个人签名或仅有个人签名的变更签证视同无效。

第二十九条  单笔变更费用在5万元或合同签订金额10%以下,须经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视情况报建设单位集体决策后,授权现场代表签署变更签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单笔变更费用在5万元(含)或合同签订金额10%以上,须经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初审,并报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后,授权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署变更签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款拨付进度。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监理等单位审核意见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备的资料,由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认真核验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无异议后,按照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制度办理审核汇签。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概算金额,如确需调整概算的,由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调整金额,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后,报项目立项批准部门调整概算。

章   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院内相关处室、院属相关单位派人参加。建设单位可视项目具体情况,邀请1~3名工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需验收成员出具不合格的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复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使用、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归档等后续程序,并根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形成的不动产相关权证的办理,由建设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办理,基建管理部门协助。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内,整理完成基建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按照基建档案整理相关要求,移交项目所在地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院、所(中心)档案室。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类基建项目质保期限,不得少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年限。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相关方严格履行保修义务。施工单位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及时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质保金不足扣付维修费用时,应及时依法向相关方追缴。

第三十九条  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核查质保金扣除情况,并排查无维修事项后,依据工程合同约定退还。

第四十条  基建项目在超过设计规定和合理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后,重新界定使用年限。

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基建项目应设立项目专门监督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纪律监督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共同组成。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基本建设领域的廉洁自律工作,坚持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并重,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单项合同1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不得接受施工承包、设备供应等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赠送的礼金、礼品等。

第四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工程实施单位领导和基建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挂靠单位承接院内的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等基建项目业务。

第四十五条  基建项目通过验收,若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且投资控制良好,建设单位可给予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确定。

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事宜,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所列事宜,如有与国家和四川省新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院属控股或独资企业实施的基建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院本级已发布的基建相关管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执行中的问题由院统筹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