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委员会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关于印发《院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经2014年12月11日院第18次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及时组织贯彻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中共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委员会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的意见>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改发[2014]4号)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我院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
我院是为全省“三农”工作提供科技支撑和科技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川改发[2014]4号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探索建立事业导向、利益驱动并重的人才激励新机制;探索收入分配按“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在川从事研发、转化、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专项改革试点工作的任务目标
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和建立科技人员兼职取酬、保留人事关系离岗转化科技成果的新机制,探索和建立科技人员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在川领办、创办、联办、入股科技型企业的新机制,探索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新机制,探索和建立成果转化推广高级岗位评价的新机制。实施突破性新品种培育、公益性研究深化、高新领域拓展、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农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和推广、院地(企)合作共建等六大科技创新转化工程,为全省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三、专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
(一)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
1.兼职取酬的条件和范围。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在川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川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
2.完成岗位任务的标准。科技人员完成的岗位任务,是以年初与单位签订的岗位责任书和与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签订的科研项目任务书及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
3.兼职取酬的管理。科技人员受企业或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从事长期或固定兼职进行成果转化活动,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并明确其兼职内容及相应的责权利;兼职取酬的批准程序为科技人员由所在单位批准,担任所、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兼职科技人员要利用和保护好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所有涉及单位的品种、产品等物化知识产权转让都应严格按规范程序公开公平有偿转让;兼职中获得的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或事前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同等条件下兼职科技人员拥有优先受让权和被许可权;所、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受单位委派,在本单位投资或管理的企业中代表单位从事管理工作,不属于兼职取酬范围。
(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
4.离岗的时限。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在川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从批准离岗之日起算。
5.离岗的合同管理。离岗科技人员提出申请并与所在单位订立(变更)聘用合同,明确离岗期间双方在工资福利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批准离岗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离岗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6.离岗期间的人事管理。科技人员离岗期间,保留原聘岗位等级,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并可依法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原单位和新的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原单位组织开展岗位竞聘的,应通知符合条件的离岗科技人员回单位参加竞聘上岗;原单位和新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离岗科技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科技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对违法违纪的离岗科技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理。
7.离岗期满的管理。离岗科技人员在离岗3年期满前1个月,应当书面向原单位提出本人意愿,回单位上班的,在聘期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可继续聘用原聘岗位,也可聘用到其他岗位;符合岗位等级晋升或转岗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晋升岗位等级或转岗;对不愿回单位上班,本人提出辞聘的,原单位应予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辞聘手续,本人未提出辞聘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三)建立重转化、重业绩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8.将转化推广业绩作为岗位考核管理和职称评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业绩和获得国内外授权的知识产权证书可作为科技人员申报职称的重要依据;在川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取得突出成效,或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或作为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以及省专利奖特等奖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四)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
9.科技成果转化的处置权限。单项科技成果转让在300万元以下的,经所(中心)批准方可实施;单项科技成果转让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经院批准方可实施。
10.科技成果转化的范围。科技成果主要包括获奖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专利和标准,以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检测等。
11.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鼓励单位和科技人员采取以职务科技成果入股、转让、授权、许可等方式与企业合作,或采取现金方式入股企业,或采取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检测等方式为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服务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12.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原则上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20%用于成果完成团队的发展,20%用于奖励其他科技人员和管理服务人员,剩余10%由成果完成单位用于事业发展。
13.鼓励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
14.全面落实《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一奖两酬规定,奖励和报酬可以采取定额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一次性给付,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职务发明由单位自行实施转化的,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应从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以专利出资入股的,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中或者出资比例的20%。
15.单位职务知识产权获得授权后的1年之内未能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知识产权权属的前提下,可与本单位协商经批准后在川进行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原则上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照不低于65%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
16.上述按规定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五)鼓励担任所、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上述方式转化推广自身科技成果
上述办法,对我院担任所、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同样适用。
四、专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保障
(一)我院作为省级综合性农业公益一类科研院所,争取省级财政各项资金和绩效工资支持应与同类单位一样给予保障,并不低于同类单位的增长比例。
(二)增设成果转化推广高级岗位。争取在我院现有高级岗位总数的基础上增加10%用于增设的成果转化推广岗位高级职称(其中正副高级岗位按3:7设置)的评聘。
(三)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力度。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科技人员出国(境)参加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和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人数和费用不受单位出国预算总额限制。
五、专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时限和步骤
(一)工作时限
2014年启动试点工作,开展建立相应制度;
2015年初步总结,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2016年探索改革新举措。
(二)工作步骤
1.召开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
时间安排:2014年10月
工作内容:贯彻落实川改发[2014]4号文件精神,起草院专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2.审定试点方案
时间安排:2014年12月
工作内容:
(1)形成院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省科技厅备案;
3.启动实施试点工作
时间安排:2014年12月-2015年12月
工作内容:
(1)启动实施试点工作;
(2)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协调试点工作实施。
4.试点工作总结
时间安排:2015年10月一l1月
工作内容:
(1)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2)研究分析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5.形成政策建议
时间安排:2015年12月
工作内容:汇总情况形成政策建议。
六、专项改革试点工作机构
(一) 成立院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跃建 四川省农科院院长
副组长:宋全安 四川省农科院院党委书记
吕火明 四川省农科院院党委副书记
任光俊 四川省农科院副院长
刘建军 四川省农科院副院长
刘 超 四川省农科院纪委书记
黄 钢 四川省农科院正厅级调研员
成 员:向跃武 院科技处处长
杨胜廷 院人事处处长
蒋梁材 院条财处处长
赵康由 院产业处处长
段晓明 院合作处处长
宋耕华 院监审处处长
各相关处室和各所(中心)相关负责人为工作小组联络员,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科技处负责。院属各所(中心)分别成立“所(中心)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所长(主任)任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本单位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工作运行机制
1.集中研究
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各成员可提出建议,全体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组长审定后发,报送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科技厅。
2.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专题研究工作要点明确的,只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工作的,不需要全体研究的事项,确定是否提交工作组全体研究的事项。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定后送组长签发,报送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科技厅。
3.共同推进
各相关处室应按照部门职责,负责改革试点相关政策的推荐和落实,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及时沟通改革推进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各责任单位联系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推进过程中推进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信息。
七、试点工作责任部门及任务分工
(一)责任部门
科技处、人事处、条财处、产业处、合作处、监审处。
(二)责任分工
1.共同责任
组织讨论并起草院专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协助领导小组开展相关试点工作;配合各所(中心)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在改革试点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部门分工
科技处:重点负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加强与省科技厅就试点工作相关事宜的沟通协调。
人事处:重点负责把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涉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加强与省人社厅就试点工作中相关事宜的沟通协调。
条财处:重点负责把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涉及财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加强与省财政厅就试点工作中相关事宜的沟通协调。
产业处:重点负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涉及知识产权处置和科技人员企业兼职统计、院企合作及创业工作等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加强与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就试点工作相关事宜的沟通协调。
合作处:重点负责把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把握。
监审处:重点负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相关政策的把握,做好试点工作中的监督工作。
以上政策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施行,试点期内有效,最终解释权归“院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