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农科院
严字当头 用好纪律戒尺
来源:省农科院监审处发布单位:廉洁农科院 发布时间:2015/11/19已阅览:5720次

 

严字当头 用好纪律戒尺

——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如何把好“审理关”(上)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尹玲英

 

 

陈彦 漫画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三转”后,纪律审查方式也随之产生了一定变化。那么,审理工作作为纪律审查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也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更加突出执纪特色,体现党内审查特点。这就要求案件审理部门不断强化执纪观念,聚焦党规党纪,围绕执纪中心任务,在审核内容、审理程序、规范处分决定宣布、检查执行情况落实等项工作上,其重点要从“审违法”转向“核违纪”,各项工作自觉用好纪律这把戒尺,认真从审核内容、审理节奏、审理文书、处分执行四个方面入手,严格依纪依规审核处理案件,体现“抓早抓小”,体现纪律审查特点。

针对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有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等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以及更好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两项法规”,本栏目拟分两期刊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如何进一步把好“审理关”的相关文章。本篇为上篇,着重从如何强化突出纪律审核内容和突出纪律审核效率两个方面深入解读。下篇内容为如何突出纪律审核特点、突出纪律审核威严,将于11月24日在本报八版刊发。

严字当头,突出纪律审核内容

“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党纪严于国法”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题中应有之义。案件审理要摒弃惯性思维,在审核内容上要突出党内审查的特点,重点放在审查违纪上,而不是审查违法上,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具体来说:

其一,在事实认定方面,重点抓住违纪行为。以前审理干部眼中常常只有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现在只要行为人已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普通的违纪问题也要“举轻若重”。哪怕是“很小”的问题,如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等,也不能轻易放过,都要认定处理,从而体现“抓早抓小”。

其二,在证据要求方面,区别对待违纪和违法。前者必须充分翔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不足的,不惜时间精力补证到位,务求铁证如山;后者如果已到刑事立案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则不必苛求证据的面面俱到,不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在证据材料的补充完善上。

其三,在违纪条数和金额方面,不贪大求多。要着眼于把已有的违纪事实审清定准,尽快作出党纪处理,因此不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不片面追求违纪条数的多少、金额的大小、处分档次的轻重。

其四,在量纪尺度方面,适度从严。改变以前“可处分可不处分的不处分、可重处分可轻处分的给予轻处分”的观念,对违纪问题适度从严处理。除了有关条例明文规定的从重加重情节,还要对八项规定出台后顶风违纪的行为一律从重处分。

慎审快结,突出纪律审核效率

“快查快结”也是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重要举措。中央纪委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先行调查的涉刑案件,要“先处后移”,一般案件在移送前或移送同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少数疑复案件在一审判决前作出党政纪处分,从而避免犯罪嫌疑人以共产党员、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接受法律审判。

“先处后移”的制约瓶颈不少,有的是能够克服的,比如办案时限紧张、业务能力不足、事实认定与司法不一致等;有的不好把握,比如司法结论的不确定性、处分报批时间过程过长等。特别是司法结论关系到受处分人员的处分档次,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不一定要开除党籍和公职。有效突破“先处后移”的瓶颈,案件审理人员除了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不断加强同司法机关、党政机关、人大机关的沟通协调能力之外,在实践中还要注意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其一,不求全责备,确保一锤定音。疑难复杂的案件,审理部门不必求全求多,只要对当事人一个或几个足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事实证据进行固定,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准确定性给予处分就行了。其他涉嫌违法的问题由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明。同时,对于当前一些地方采用对违纪款物不写具体数额的做法,应当予以纠正,这本就不符合“二十四字”方针中“事实清楚”的要求。

其二,不急功冒进,把握最佳时机。涉刑案件有三个处分的时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把握,以稳妥为前提,不苛求越早越好。第一时机是移送前或移送时,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案情简单,有一个或两个以上错误事实足以给当事人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的,可快查快办,先行给予当事人“双开”处分,再移送司法机关。第二个时机是起诉阶段,如果案情较为复杂,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不能审结,但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有部分事实能够证据固定到位、定性亦无异议、且足以“双开”的,我们应当尽快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第三个阶段是一审判决前,如果是重大、疑难、复杂和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等待法院庭审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其三,不置之死地,预留进退余地。第一,审理文书要标注移送情况。审理报告中除写清楚已经查实的违纪事实和涉嫌违法的问题外,还应对未查实的其它问题进行综合表述,处分决定书上更要写明“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的法定术语,体现司法结论与纪检监察结论的相对应。第二,漏错可启动第二次处分。案件移送后,法院判决书认定了新的事实,需要改变原党政纪处分档次的,以前的做法是撤销原处分,并合并错误重新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这样案件要作撤案、销案处理,让审理人员十分为难。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规定:“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这段话有两层含义:一是漏错在不撤销原处分决定的前提下,启动第二次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对漏错的处分实行“从重规则”。其实,对漏错更为合理的做法是在不撤销原处分决定的前提下,按照合并处理的规则作出新的处分。在新的处分决定书里对漏错作出定性量纪,并写明第一次处分定性量纪情况,然后合并两次处分认定的事实,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作者尹玲英系浙江省嵊州市监察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