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农科院
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来源:省农科院监审处发布单位:廉洁农科院 发布时间:2015/12/10已阅览:6315次

中共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委员会

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确保中央和省委、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得到贯彻落实,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川委办〔2014〕20号)、《关于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委办[2015]12)和《四川省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川纪发[201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院所两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进行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院机关及其各处室、院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科级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院属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法规规定为准绳,查清事实,界定责任,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三)坚持从严执纪、违纪必究。坚决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四)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惩处与教育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责任的区分

(一)集体责任。党政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承担领导责任。

(二)个人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由部门主要领导决定或批准错误决策的,同时追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三)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后果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主要领导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后果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集体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并用。

第七条 责任追究情形

(一)党政领导班子

1. 党政领导班子或者直接管辖的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行为的。

2. 党政领导班子或者直接管辖的领导干部在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上发生严重顶风违纪行为,或者本单位“四风”问题大面积发生、反复产生或者长期存在。

3. 党政领导班子或者直接管辖的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本单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或者相同腐败问题反复发生、长期存在。

4. 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5. 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查办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支持,甚至压案不报、包庇袒护的。

6.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本单位出现严重拉票贿选问题,影响恶劣的。

7.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职务影响从事违纪违法活动知情不报、不制止的。

8. 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二)主要领导

1. 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行为的。

2. 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领导干部在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上发生严重顶风违纪行为,或者本单位“四风”问题大面积发生、反复产生或者长期存在。

3. 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本单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或者相同腐败问题反复发生、长期存在。

4. 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5. 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查办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支持,甚至压案不报、包庇袒护的。

6.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本单位出现严重拉票贿选问题,影响恶劣的。

7.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职务影响从事违纪违法活动知情不报、不制止的。

8. 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三)班子成员及其他领导干部

1. 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行为的。

2. 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腐败问题,或者分管范围内腐败问题大面积发生、相同腐败问题反复发生或者长期存在的。

3. 直接管辖的下属在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发生严重顶风违纪行为,或者分管范围内“四风”问题大面积发生、相同问题反复发生或者长期存在的。

4. 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5. 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或者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甚至包庇袒护的。

6. 在推荐、选拔、任用和使用干部中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7. 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职务影响从事违纪违法知情不报、不制止的。

8. 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四)院所纪委及成员

1.不作为慢作为,对上级领导机关安排、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拒不办理的。

2.不敢担当,对同级党委行政履行主体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不按规定如实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的。

3.对党员干部作风上、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教育提醒、监督检查、制止纠正、查处治理不力,本单位本部门“四风”问题突出,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连续发生腐败问题,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

4.履行纪律审查职责不力,对信访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该成案因工作失职而未成案的;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督促不到位的。

5.本级纪检组织(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办案问题或者重大办案安全责任事故;对涉案款物管理不当,出现截留、挪用、私存等暂扣或者收缴涉案款物等问题的。

6.问责追究工作不落实,对应当实施“一案双查”、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

7.为落实纪检机构内部“两个责任”,疏于教育监督管理,本级纪检组织中的干部职工或者下级纪检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8.其他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八条  实行“一案双查”制。对院属单位或院机关各处室发生以下违纪违法案件的,将倒查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或院机关处室发生违纪违法窝案或者串案;

(二)本单位或院机关处室一年发生两起科级以上干部党纪或者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案件;

(三)本单位或院机关处室一年发生三起科级(不含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党纪或者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案件;

(四)本单位或院机关处室连续两年发生违纪违法的案件;

(五)违纪违法金额3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个人贪污受贿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七)上级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认为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的案件。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而没有及时解决的,由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小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主管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的,由院纪委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3.本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所处级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由院纪委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科级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由院属各单位纪委或者机关纪委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4.按照责任分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分工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由专项检查或巡查小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5.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违法案件中发现院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我院院所两级纪检部门,由纪检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院所纪委按照党纪政纪线索的纪律审查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后,能主动、及时、如实报告并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能主动、及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和扩大,积极挽回影响的。

(三)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及时作出检查,切实汲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对抗责任追究调查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发生的问题应当承担责任,且推卸、转嫁责任的。

(四)出现问题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第十三条 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纪检监察、人事组织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推荐各级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建立备案制度。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处室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被追究相关责任后,应当将情况报送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及重大案件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院纪委要加强对院属各单位和院机关党委、行政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院属各单位和院机关党委、行政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院党委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机构。

(一)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院长、纪委书记

成  员:院党委委员、院纪委委员

(二)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院监察审计处。

主  任:院纪委副书记

成  员:院纪委委员、院纪委秘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不完善的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加以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