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农科院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来源:省农科院监审处发布单位:廉洁农科院 发布时间:2015/12/10已阅览:6450次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委办〔2015〕12号)和《中共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清单》(农院委〔2015〕50号)精神,结合我院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意见,制定我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院属各单位党政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从政情况。

院机关各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从政情况由机关党委参照本办法组织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院党政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对照《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附件1,以下简称考核细则)逐项进行考核。

考核的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院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年度部署要求,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的情况;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的情况;狠抓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情况。

主要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党风廉政教育情况、廉政风险防控情况、监督检查和问题线索查办等方面。

第四条  考核的方法步骤

(一)自查总结

院属各单位实事求是地总结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写出年度自查报告,并对照考核细则逐项申报自查得分。

年度自查报告和自评分表一式10份,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上报到院纪委。

(二)年度考核

1. 由院党委组成考核小组,将院属各单位党政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考核从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单列出来,逐一对院属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2. 每年的考核时间段为当年的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上旬之间,以年度考核通知为准。

3. 考核中的有关问题处理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值为4.5分,具体考核按照100分制进行考核套算,每个工作项目的分值以考核细则规定为准。

(2)考核细则中的第七项作为单独加分,不受考核总分限制。除此之外,各工作项目中的奖励加分按照细则规定的分值有多少加多少,不受项目总分值的限制;

(3)考核细则第一项中的第六、第七小项和第六项中的第五小项的扣分单独计算,不进入第一项、第六项的总分值,扣减的分数在考核总分折算成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实际的得分中扣减,实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得分不够扣减的,在本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中扣减。

(4)除考核细则第一项中第六、第七小项和第六项中的第五小项的扣分单独计算外,其他扣分按照细则规定的分值扣减,有多少扣减多少,该项目总分值不够扣减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中扣减。

(5)凡扣减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扣减。

(6)完成的每一项工作须提供有效依据。凡提供不出有效依据的,视为未完成,按照考核细则扣减相应的分数。

(7)各单位在对照考核细则自查评分时,暂不填报单位测评分数。单位测评分数按照(三)要求由院纪委汇总套算填入。

(8)考核细则中虽列出但年度未正式实施的事项,考核时不给予考核。

(三)满意度调查

由各单位组织职工进行内部测评。参会人员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部门(组织)主要负责人、一般干部和离退休干部代表。人员比例为:在职干部职工总数50人以下的至少70%参加,51-100人以上的参会人数至少60%;101人以上的参会人数至少50%。

民主测评情况由各单位在院考核前完成,并将民主测评表(附件3)密封上交到院纪委,由院纪委套算后填入考核细则对应栏内。

各单位应在民主测评会前将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在单位内部明显位置进行书面公示,同时张贴民主测评预告(附件2)。

第五条 本办法从2015年起试行,未尽事宜在实行过程中加以补充和完善。

第六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院属各单位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细则

 

单位:

 

工作

项目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自查

得分

(一)

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

(30分)

1.明确职责任务。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对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任务进行专题研究、责任分解、任务分工、专题报告、督促检查、年度考核,未完成的,每少1项扣1分。

2.实行签字背书。层层签订了廉政承诺践诺书;党政一把手和纪委书记向院签订了廉政承诺书;与院党政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下属党支部、部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政一把手对班子成员、支部、部门的廉政建设计划、总结审阅签字;党政一把手对信访件、问题线索进行批示。每少1项扣2分。

3.开展述责述廉。党政一把手向院党委提交述廉报告,未按要求提交的扣1分;纪委书记向院纪委提交述廉报告,未按要求提交的扣1分;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向单位党委述责述廉,未开展该项工作的扣1分。

4.单位党政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职尽责。单位纪委班子健全,党支部配备了纪检委员,不健全的扣0.5分;保证纪委工作经费,未保证的扣0.5分;支持纪委参加各级培训活动,未支持的扣0.5分;对纪检监察机构查办单位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支持,甚至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每次扣2分。

5.“两个责任”推进。制定了“两个责任”清单,明确了党委主体、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纪委监督主体和纪委书记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制定的扣2分;建立了“两个责任”管理台账,实施了台账管理,未建立的扣1分;党政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未开展的扣1分;按照院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试行)》,党政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开展了廉政谈话,未开展的扣1分,开展不全面的扣0.5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未进行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推进落实的,扣1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部门(组织)负责人开展了廉政谈话,未开展的扣1分,开展不全面的扣0.5分。党委和纪委对单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未约谈的扣1分。

6.带头廉洁自律。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轻处分(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重处分(党内撤销职务以上、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或刑事处罚(被移送司法处理)的,每人(次)分别扣2、3、5分;享受待遇的处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轻处分、重处分或刑事处罚(被移送司法处理)的,分别扣1、1.5、2.5分;科级以下(含享受待遇)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轻处分、重处分或刑事处罚(被移送司法处理)的,分别扣0.5、1、2分。发现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处理或即将接受组织处理的分别按照处级、科级、一般人员扣1、0.5、0.3分。

7.通报与曝光。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被省纪委、省直纪工委以及地方纪检部门和院纪委通报批评或被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省纪委通报和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一次分别扣5;省直纪工委通报一次扣3分;地方纪检部门和院纪委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二)

作风建

设情况

(15分)

1.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深化正风肃纪,推动本单位作风持续好转。未认真处理群众信访的,发现一起扣2分;被上级查处或通报的,每件(次)扣3分。

2.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工作不落实的,发现一项扣2分。

3.整改上级反馈的作风方面突出问题,应整改未整改的,每件(次)扣1分。

4.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三项工作不直接分管”、“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健全了会议记录、纪要,未执行的扣1分,执行了但未健全记录、纪要的扣0.5分。

 

(三)

问题线索查办情况

(10分)

1.积极查办(上级交办的除外)问题线索的,每人(次)加0.5分;积极配合上级查办本单位问题线索或者违法案件的,每件加0.5分;被省纪委、省直纪工委或者院纪委抽调办案的,每人(次)加0.1分。

2.对单位出现的违纪情况隐瞒不报被查实的,每人(次)扣1分,对科级以下干部违纪情况、处分不上报备案的,每人(次)扣0.5分;对不按权限、程序上报审理、处分的,每人(次)扣0.5分;未严格按规定执行处分决定的,每人(次)扣0.5分。

 

 

(四)

党风廉政教育情况

(15分)

1.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未纳入的,扣1分。

2.党政一把手讲廉政党课或作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未开展的,扣1分。

3.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新任(调任)职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未开展的,每人(次)扣0.5分。

4.注重开展预防腐败教育,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1分。

5.学习贯彻上级精神。组织了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文的学习;对院党委、院纪委的决策部署进行了传达贯彻。未组织学习、传达贯彻的扣1分,未按要求上报贯彻情况的扣2分。

6.廉政信息上报。积极向“廉洁农科院”专栏上报廉政信息,每上报1条信息加0.1分。未上报信息扣2分。

 

(五)

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10分)

1.风险点排查。围绕重点人员、重要岗位、关键领域进行了廉政风险排查,列出了详尽的廉政风险点,未部署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扣2分。

2.风险防控。根据排查的风险点,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制度执行,无规章制度的扣2分,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扣1分。

3.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就内控制度、对外经济交往文件以及会议议题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审查,未开展的扣1分。

4.公开工作。实施了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建立了职代会,未实施三公开的扣1.5分,未建立职代会的扣1分。

 

 

 

 

 

 

 

 

(六)

监督检查

(10分)

1.审计情况。接受院监审处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审计,并积极完成审计整改事项的整改。不配合审计的,每次扣2分;未提交整改报告的扣2分,每未完成1项整改项目的扣1分。对2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科研项目下达单位要求结题审计的项目进行了竣工结算、结题决算审计,未进行审计的,每项次扣0.5分。

2.专项巡查。积极配合上级开展专项巡查,并认真完成巡查整改项目。未提交整改报告的扣2分,每未完成1项整改项目的扣1分。

3.日常监督。对基本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职称评定、人员公招、项目评审等进行了现场监督。未进行监督的每次扣0.5分。

4.廉政提醒。每逢重要节庆日,均以短信方式或者会议方式提醒本单位干部职工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防范“四风”在本单位发生。未开展的扣2分。

5.诫勉谈话。凡有轻微违纪受到上级诫勉谈话的,每人(次)扣0.5分。

6.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监督工作。积极完成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每未完成1项扣1分。

 

(七)

创新工

作情况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到中央和国家部委表彰奖励或得到正省部级领导肯定性书面批示的,加3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加3分;

3.受到院党政表彰奖励的,加1分;

4.牵头完成省纪委、省直纪工委、院党委和院纪委交办的重大事项或在上级部门大会上作经验交流的,每件(次)加1分;

5.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获得地市级(不含院域网)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报道1篇(次)加0.5分。

 

(八)

单位

测评

(10分)

在院纪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由本单位组织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一般干部和离退休干部代表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按照统一设置的测评内容进行测评,依据测评结果计算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