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干部人事处
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单位:院人事处 发布时间:2006/3/16已阅览:8982次 分享到:
                    川府管发〔1998〕80号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已制订多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原订的开支标准已明显偏低。根据目前殡葬收费项目增加和收费标准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了统一标准、减少矛盾、简化手续,现作如下规定: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厅级及其以下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其开支标准按本人逝世当月的基本工资额或基本离退休金额计发10个月。
    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包括: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的人员,为本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的计算口径与在职人员相同。
    二、丧葬费开支范围包括悼念活动、遗体处理、骨灰安放等必需的殡葬费用,以及外地直系亲属奔丧无力负担的车船、食宿费等。
    三、在职人员丧葬费开支列“职工福利费”目;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开支列“社会保障费”目。
    四、本规定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