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干部人事处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人事厅发布单位:院人事处 发布时间:2006/3/17已阅览:6987次 分享到:
                   川人发〔2003〕83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确保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事业单位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6〕134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核〔1996〕32号)的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从2003年年度考核开始,考核结果由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改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适用于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三、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一)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对应使用原优秀、称职、不称职的基本标准。
    (二)增设的基本合格等次的基本标准
    职员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职业道德欠缺,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工勤人员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四、考核等次的确定
    事业单位的考核小组在听取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
    五、对基本合格等次的处理
    (一)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二)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次年,仍不能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合格。
    (三)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再予以告诫,取消考察期。
    六、建立和完善聘期考核制度
    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均应建立和完善聘期考核制度。聘期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职责、聘期目标任务、合同约定以及实际需要相符合。受聘人员聘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和所受奖惩情况是确定聘期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一)增设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原则是:聘期内各年度考核等次有不连续的两次“基本合格”,或聘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其余为“合格”或“优秀”。
    (二)职员、工勤人员聘期届满,参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确定考核等次的原则确定考核等次。
    实行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是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注意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日臻完善。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