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干部人事处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人事厅发布单位:院人事处 发布时间:2006/5/24已阅览:6935次 分享到:

川人办发〔200666   

2006-04-10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受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可否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不一致?

可以。受聘人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聘用单位的工作需要,可以超出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也可以短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

二、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条件如何掌握?

受聘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一)连续工龄已满25年。

    (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

三、订立了中长期聘用合同、短期聘用合同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可否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可以。

四、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五、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解除人事关系适用什么规定?

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后,事业单位与已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解除人事关系,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原固定制职工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已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与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制职工解除人事关系,适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与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原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205号)就“经济补偿金中上年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规定:“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单位上年全年以货币形式发放给本人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月数。”对其中的“工资性收入”应如何理解和掌握?

“工资性收入”指职工在单位从事生产或者工作,而由该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七、离岗待退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占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离岗待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继续占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离岗待退专业技术人员按其离岗待退前所任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