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发〔2004〕60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关于“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年老退休时,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可多补助退休金5%;终身无子女的老人退休后,更要从各方面加以照顾"的精神,省人事厅、财政厅1993年制定了《关于解决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的通知》(川人退〔1993〕28号)文件,补贴标准执行至今已显较低,需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终身无子女工作人员退休后生活补助费由原20元/人月提高到40元/人月。
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30元/人月提高到60元/人月。
三、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四、上述生活补助费不得重复享受。新标准从本文下发次月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