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院资环所 发布时间:2021/10/11已阅览:4596次 分享到: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的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所内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三条  我所设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管理领导小组,由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所领导任副组长,各中心(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技管理办公室,科管办主任兼任该办公室主任,平台管理负责人由科管办同志担任。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流程由平台管理负责人、研究中心实验室管理员、仪器管理员和用户共同完成。

(一)平台管理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完善、运行管理,确定共享名录,实施共享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上报。

(二)研究中心实验室管理员(在职在编)负责与平台管理负责人对接,统筹协调所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并对该研究中心纳入共享的仪器指定对应仪器管理员。

(三)仪器管理员负责仪器操作管理(上机培训和来样检测)及仪器维修维护管理等。每台共享仪器至少配备1名实验技术人员担任仪器管理员,做到定台定员。

(四)用户包含所内外有意愿使用共享仪器并同意和遵守本规定的人员。

第五条  仪器共享服务包括自带样品和独立操作两种形式。

自带样品指用户提供已经过前处理的样品由仪器管理员开展检测分析工作。

独立操作指用户直接使用共享仪器设备开展独立操作(原则上不对所外单位提供)。独立操作用户需经过仪器管理员的上机培训并核实其操作能力,在征得双方实验室管理员和平台管理负责人同意后,方能独立操作。

第六条 用户向平台管理负责人提出仪器共享预约申请,平台管理负责人告知用户管理要求、实验要求和共享形式等。由具体仪器管理员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仪器状态和预约时间。在确定预约时间后,用户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

第七条 仪器共享过程中,仪器管理员应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对用户的测试数据保密,确保数据的安全。用户(独立操作)应及时记录实验数据,不得擅自查阅、改动或删除他人在仪器计算机中存储的文件和数据。

第八条 用户须严格遵守设备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提供信息不实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由用户负责赔偿维修费用,如损坏严重无法维修时,需要赔偿仪器设备购置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有偿使用管理

第九条 所提供共享仪器的研究中心使用该仪器免费,其他研究中心和所外用户使用该仪器实行有偿使用。

选择自带样品方式的,收取测试费,选择独立操作方式的,收取机时费。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设备运行成本,参照国家或省物价管理部门的设备开放使用收费标准,以及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同类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标准制定,经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十条 设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专账,进行独立核算。

仪器设备共享所得经费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由所提取管理费用,其余经费返给共享仪器的中心(室),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仪器耗材及人力成本等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