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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科学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院条财处 发布时间:2013/6/18已阅览:6830次 分享到:

为加强我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职责

我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二级管理,院条财处是一级核算管理机构;院机关及下属单位是二级核算管理机构。

(一)院条财处的管理职责

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院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全院各单位实施。

2.负责本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计汇总、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等日常工作。

3.负责承办院属各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损)、租赁(联营)、投资等审查报批工作。

(二)院机关及下属单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负责本单位设备申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2.办理本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建帐建卡和使用管理,负责配合上级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经办本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报废(损)、转让、租赁(联营)、投资入股等资产处置的有关报批手续。并对投入营运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定义、表现形式及计价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运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包括以行政事业单位担保,抵押贷款)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它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

(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计价

1.国有固定资产的计价。

(1)凡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有关税费一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转让、租赁(联营)时按市场重估价计价或协议、合同约定的价格计价。

3.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按残值计价。

四、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购置与使用

(一)凡购置固定资产,应按四川省政府采购办法和四川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二)新增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新征土地),必须由经办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上帐。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

(三)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档案,凡单价在二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按台(件)建立档案;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以及调拨、变卖、拆迁等重要资料均应列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档案,并实行微机管理。全院土地资产及图纸由院条财处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用,蓉外土地资产及图纸由院委托当地所管理使用。

(四)各单位应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院有权调剂处置。

五、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

(一)占有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各单位(包括下属企业)应对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应建立资产产权档案,了解和掌握本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并上报院条财处,鼓励和支持各产权单位进行资产存量调整和资产的有效流动。

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资产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租赁(联营)、投资、招标拍卖等重大事项。

(二)各单位处置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上报院条财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报批、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1.调拨、转让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一律报院审批或转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表格附后)。

2.报废、报损的,一律报院,由院统一转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表格附后)。

3.租赁(联营)、投资的一律报院条财处审批或转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表格附后)。

(三)各单位处置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后,应及时办理资产增、减手续和消帐手续,并报院备案。

(四)各单位处置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入一律进入专户(主管部门指定帐户),并与开发创收分离。

七、无形资产的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我院特殊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它财产权利。

(二)无形资产由院职能部门与有关单位协调管理,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无形资产,增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意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出售)、租赁(联营)土地资产,不得随意同他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合作协议泄露专有技术。

八、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维权管理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维权由院属具体使用或占有单位直接负责,确保单位资产完整,利益最大,损失最小。

(一)涉及资产被占用、拆迁的,由院属相关单位直接负责:

1.对本单位拆迁资产进行核实、确认。

2.蓉外资产拆迁补偿有关事项由当地所全面负责,院职能部门配合;蓉内固定资产拆迁补偿有关事项由各相关单位负责,院职能部门配合;蓉内土地资产占用补偿有关事项由院职能部门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

(二)涉及资产与其它单位或部门发生争议或纠纷的,由该资产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三)涉及地界、边界维护或确认的,由该地块使用单位负责确保土地完整。

九、责任

占有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擅自用于经营投资(联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十、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