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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院条财处 发布时间:2013/6/19已阅览:7864次 分享到:

各市、州计委: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比选文件》)及其通知(川计政策[2003]800号)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防止指定和行政干预,提高透明度起了较大的作用。《比选文件》及其通知实施后,我委同时积极收集市场参与者的意见,评价其实施效果。从比选的实践来看,有些内容需要修改和完善,有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比选文件》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改后又征求了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和部分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将修改的《比选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的确认。招标代理机构在2001年1月1日以来至2004年8月31日之前已代理完成的项目,可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比选的业绩。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这一时段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原件),招标文件(复印件)、评标报告(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按附件要求填写汇总表。材料齐备且在提供的材料中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按《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进行审查,违法违规不超过三处)的,确认为参加比选的业绩。提供的材料中有重大违法违规的,视为不良信用不能作为参加比选的业绩。

    按川计政策[2003]800号文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不再提供上述材料,按附表要求填写后(应剔除2000年的业绩),一并将我委加盖了备案专用章的中标通知书原件退回,直接换领业绩确认件。

    招标代理机构如对我委认定其招标代理业绩有重大违法违规不服的,可向我委申请复审一次,复审由《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专家组成复审委员会进行,费用由提出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复审改变我委认定的,费用由我委承担。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此部分代理业绩不适用国内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招标代理机构报送业绩材料的格式见附件。

    接收各招标代理机构业绩材料的时间为:2004年8月26日至9月30日(工作日)。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确认,不论是省内还是省外的招标代理机构,都一视同仁,机会均等。

    下次招标代理业绩确认的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二、比选的范围和信息发布。为节约比选的成本和保证各地招标代理机构的平等参与权,在简化和改革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的同时,采用公开比选的实行两种方式发售比选文件:一是到比选人处购买,二是通过指定媒介在网上购买,比选人也可以全部委托指定网络媒介发售。招标代理机构自愿在网上购买的,比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投资主管部门批复为准)的委托招标,必须实行公开比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是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和第三款(一)(二)项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了政府投资但资金计划还没有下达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公开比选的,比选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所有非政府投资但按《条例》规定属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比选(比选人自愿的,也可以实行公开比选);邀请比选的,比选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报名邀请函”,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报名,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通过随机的方式在报名者中选择二家招标代理机构,向其直接发出邀请并进行比选(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报名邀请函、符合性审查、随机方法和监督等必须按邀请比选文件进行,评比的标准和方法由比选人自主确定)。

    三、违反核准要求的法律责任。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事项核准中委托招标要求实行比选方式的,比选人(项目业主)应严格按核准的要求进行比选,不得变更(指本《通知》和《比选文件》)。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是委托招标项目的全部和全过程代理,招标人不得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只代理某一环节或某一部分的工作。招标事项(招标方案)核准中另有要求的除外。

    一个项目所有委托招标的部分应一次比选确定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除外。

    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对比选的监督。为加强对比选监督的力度,防止比选监督中的空洞化、表面化、形式化,各监督部门要按《比选文件》的要求将比选监督落到实处,项目审批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行业(产业)主管部门对比选实行全过程监督,只到场而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招标代理比选工作,除在核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委托市、州、县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比选现场监督。

    五、修改后《比选文件》的实施。本通知在《四川建设网》(www.sccin.com)刊登。修改后的《比选文件》从2004年10月8日起执行,川计政策[2003]800号文同日废止。

    2004年10月8日以前已经核准实行委托招标,但还未通过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以及按规定变更招标代理机构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六、在实施比选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委提出,以便我们下一次修改时参考(径寄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处,邮编:6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