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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院条财处 发布时间:2013/6/19已阅览:10000次 分享到: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严格土地用途管理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成府发〔2005〕4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意见》第23条关于“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不得改变用途"规定 中 ,“取得使用权"指政府以出让或行政划拨方式新供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2005年1月 1 日前已取得的划拨土地在2005年1月1日以后补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取得使用权时间" 指 国土资源部门签订正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时间。“ 工业用地"指工业类项目(包括工业生产、科研办公、科技孵化楼项目)和仓储类项目(包括物流、仓储项目)。  二、2005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包括2005年1月1日以后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并通过土地交易等方式取得的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规划已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对划拨土地依法收回,对出让土地按照原土地用途评估价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2005年1月1日以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已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对划拨土地依法收回,对出让土地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途调整的规划批准文件后,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途变更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2、城市规划已调整土地用途,经政府批准收购的,按照原土地用途评估价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四、市政府确定列入东郊工业结构调整企业的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已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市政府已有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行政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

1、已建成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划拨工业用地,用地单位申请,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2、尚未建设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划拨工业用地,经城市规划部门确认,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土地用途仍然为工业用地的,用地单位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土地用途不再是工业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六、本通知下发前城市规划已调整土地用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批准文件的出让工业土地,按照规划批准的用地性质调整土地用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七、本通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