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条件财务处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院条财处 发布时间:2015/2/6已阅览:9433次 分享到: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机管发〔2015〕12号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2月3日

 

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办〔2014〕17号)和《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3号),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对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

第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规划、统一审批,遵循经济、简朴、适用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1]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每三年组织编制一次维修规划。

第五条 符合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条件的项目,可纳入维修规划。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或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不纳入维修规划;列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不纳入维修规划。

第六条 需要维修办公用房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编制维修规划,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年代(或设备安装时间)、房屋结构类型等;

(二)维修内容、规模及相应的图片或影像资料;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安排计划;

(四)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价格;

(五)其他资料。

第七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单位维修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省级财政收支状况,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维修规划,经专家评审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未纳入维修规划的大中型或整体维修项目,不得安排资金进行维修。[1]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九条 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各项目单位根据规划时序安排,适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的书面申请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除重点分析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外,还应包括项目规模及范围、预(概)算清单、资金来源(附省财政预算文件)、工期计划表、施工组织实施方式建议、消防节能及环保措施等内容;

(三)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一并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立项申请后,组织评审可研报告:

(一)复核项目现状,确认项目清单;

(二)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审核项目各单项和综合造价是否超标;

(三)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结合实际所需,在预算范围内审定项目清单及投资总规模。

第十一条 可研报告评审通过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于十日内出具立项批复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项目计划工期;

(三)项目招投标方式;

(四)项目施工组织实施方式;

(五)项目施工监管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1]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或由其委托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维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违规操作。

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组织实施的维修项目,有关单位应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后,将相关情况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二)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审查;

(三)已完成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并签订合同;

(四)已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维修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要严格控制投资,合理安排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超立项批复,资金和责任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和解决。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工程的交付使用、竣工审计结算、绩效评估、资料归档等后续工作。资料归档须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竣工图;

(三)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竣工结算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1]

第五章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