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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院条财处 发布时间:2015/6/8已阅览:6958次 分享到: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四川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职责

我院政府采购实行二级管理,院条财处是一级审核管理机构;院机关及下属单位是二级核算管理机构。

(一)院条财处的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全院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2.负责审核院属二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组织承办院部门集中采购工作。

(二)院机关及下属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计划实施及部门集中采购基础数据准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各二级单位应当根据四川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三、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各二级单位应在当年预算下达以后,严格按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四川省财政厅要求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时间,认真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拟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采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

四、政府采购计划实施

(一)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其中符合网上竞价采购(含商城(场)直购)或定点采购的,按四川省年度网上竞价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我院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可申请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院条财处或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相关院属单位组织实施。

(三)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拟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提交院条财处,由院条财处统一报送至四川省财政厅,待该项采购申请核准后再依法组织实施。

五、政府采购合同

(一)我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购书面形式。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各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各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