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1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要求,切实加强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201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管理,主要采取据实据效分配的方法,用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的专项资金。
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是指省直机关按规定配备的实物保障、应急、机要、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含各类执法执勤用车)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汽车零部件的方法,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技术性能的恢复性修理。主要包括汽车和总成解体、零件清洗、零件检验分类、零件修理、配套和装配、总成磨合和测试、整车组装和调试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大修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厅负责大修专项资金管理,审核大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大修项目预算,开展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年度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计划,审核申请资料;制定大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对公务用车大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
各单位负责大修项目申报,组织大修项目实施,规范大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有大修需求的省直机关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本年度公务用车大修项目书面申请,包括拟大修车辆的厂牌类型、购置时间、行驶里程、鉴定报告和3家以上省直机关定点维修机构询价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大修申请,并结合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现状,按照保障安全、先急后缓的原则,提出年度车辆大修计划,征求财政厅意见后拟定大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厅对大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
第七条 因突发情况导致的公务用车大修,由相关部门(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公务用车大修项目书面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列入年度车辆大修计划后方可安排大修专项资金。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抓好支出执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擅自分解项目支出。
第九条 大修项目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各单位应按程序及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厅,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大修项目,财政厅办理大修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或收回。
第十条 大修项目完成后,大修专项资金结余由省财政收回。大修项目当年未实施的,大修专项资金由财政统一收回。
第十一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单位大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处理和协调解决大修项目实施中有关问题。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定期对大修项目实施情况和大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大修项目完工后,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大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大修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大修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月22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