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研究所
四川省作物学会章程
发布单位:院作物所 发布时间:2022/9/19已阅览:4386次 分享到:

四川省作物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四川省作物学会。英文名称:Sichuan Association of  Crop Sciences(Sichuan Ass. of Crop Sc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农作物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作物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农作物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建指导下开展党的活动。团结和组织我省农作物科技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高尚的职业道德,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安全风险。促进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代表和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办成农作物科技工作者之家。本团体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团结、求实、创新、协作的科学精神。依靠理事会和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坚持民主办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和生产的发展;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三)促进并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围绕我省农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学术讨论和决策论证,为党和政府发展农业生产提出建议;

(五)开展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承包,接受委托开展科技项目的评估和成果鉴定,举办与专业范围有关、服务性的事业实体。

(六)定期评选和表彰优秀学术论文,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农作物科研、教学和推广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的科技工作者;少数有较大贡献并积极要求入会的,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可放宽到初级职称。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学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及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4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应公正、诚实、坚持原则,有能力和精力承担监事职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监事会决议须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0年 11 月 16 日第 十一 届第 十一 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